工業、電信、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國防科技工業、金融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並且,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其範圍內的監管職責;最後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相較於《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和《網絡安全法》所涉及的監管部門權屬劃分,《數據安全法》既有保留也有突破。”在網絡監管方面,《數據安全法》沿襲了“網信部門+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下屬機構聯動”的監管體系。
但值得註意的是,《數據安全法》首次將數據安全全局決策統籌工作升格至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與《國家安全法》保持壹致,從側面鞏固了數據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基本法成文化的方式將數據安全工作上升至國家安全最高監管和行動決策的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