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1894年6月23日
成立,***有49個體育組織和12個國家的79名代表參
加在巴黎舉行的成立大會。國際奧委會總部設在瑞士洛桑。
國際奧委會是壹個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國
際體育組織。它是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和決定有關奧林匹克
運動問題的最高權力機關。
國際奧委會與其成員國或地區,以及國際單項體育組
織相互承認。
國際奧委會宗旨是: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
競賽;在奧林匹克思想指導下,鼓舞和領導體育運動,從
而促進和加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保證按期舉辦奧運
會。
國際奧委會對每4年舉辦壹次的奧運會擁有壹切權力。
從1924年開始又單獨舉行冬季奧運會,也是4年
壹次。
國際奧委會是依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的。
憲章包括73項規則及其實施細目。國際奧委會是奧運會
及其五環會徽的專管機構。
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的任務之壹,是選定每屆奧運會
的主辦城市。根據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主席不參加申辦奧
運會的投票。
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出國際奧委會主席,任期8年。
主席任期的延長期限只有4年。全體會議還要選出任期4
年的4名副主席和6名委員,由他們與主席壹起組成執行
委員會。
法語和英語是國際奧委會的兩種官方工作語言,它還
有另外四種工作語言:德語、西班牙語、俄語和阿拉伯語。
國際奧委會委員是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委
員數目並不是固定的。
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的職能就像議會壹樣,它每年舉
行壹次會議。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駐在委員所在
國的使節,而不是委員所在國駐國際奧委會的代表。壹個
國家只能出壹名奧委會委員,對於那些已組織過壹次以上
奧運會(冬季奧運會或夏委奧運會)的國家則不在此列,
這樣的國家可以出兩名委員。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4次執委會議。
1993年奧委會***有委員91人,按洲際分布是:
歐洲38人,非洲16人、拉丁美洲16人、亞洲14人、
大洋洲4人、北美洲3人。
在奧委會委員中,除了那些在1966年以前自行選
出的委員,以及那些作為終身委員的人士之外,凡年齡到
了75歲的委員,就將成為名譽委員。截止1993年有
終身委員12位。
在國際奧委會代表大會期間和奧運會期間,均為"義
務工作者"的普通委員每人每天在洛桑可獲得105美元
的津貼,在洛桑以外的地方為150美元1天。執委會成
員在職執委開會期間可獲得1000美元。
1999年12月12日,國際奧委會在瑞士洛桑召
開了第110屆全會。在會上國際奧委會采納了"
2000年委員會"提出的50條改革措施,部分修改了
奧林匹克憲章,對國際奧委會的組成以及奧運會主辦城市
的選擇方式等作出了重大調整。
大會決定,國際奧委會委員人數增至115人,其中
最多可以包括15名運動員,15名國際單項運動聯合會
的主席,15名國家或各大洲奧委會主席,其余還有70
名個人委員;國際奧委會的委員任期為8年,可以連任;
當選的新委員年齡最大不得超過70歲;國家奧委會主席
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12年;奧委會的執行委員會的人數
也將由11名增加到15名。會議還決定設立由國際單項
運動聯合會、國際奧委會、運動員委員會等體育組織的代
表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對奧運會申辦城市的評估,同時
禁止國際奧委會委員訪問申辦城市。
成員國:
截止1998年12月,國際奧委會***擁有200個
成員國或地區。
1993年6月20日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決定暫時承
認馬其頓為其成員。同年9月,巴勒斯坦被接受為臨時委
員。
1993年9月,布隆迪、佛得角、科摩羅群島、聖
多美和普林西比、多米尼加等被接納為新成員。
1994年6月,瑙魯加入國際奧委會。
1995年7月,柬埔寨、幾內亞比紹加入國際奧委
會。
1998年12月,帕勞、厄立特裏亞加入國際奧委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