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屬於數額犯,如果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按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三、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