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企業應依法按照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2)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企業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3)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企業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4)職業衛生培訓制度。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5)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企業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的個人防護用品。
(6)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制度。企業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制度。企業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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