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壹八章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第246條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第247條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發、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8條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9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發、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壹。
法律客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壹)故意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二)在公***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