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港口的危險貨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第二章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通過,港口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監督全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工作。
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
其他港口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條件審查前,應當對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並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該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第八條 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港口總體規劃的安全要求;
(二)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或者單位、人員密集區、敏感性設施和敏感環境區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四)自然條件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影響。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港口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概況;
(三)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港口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材料。
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屬於本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並進行審查;對屬於上級管理權限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逐級上報。轉報工作應當在5日內完成。第十壹條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安全條件審查過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機構參加並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在綜合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審查決定。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並重新申請審查:
(壹)港口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港口建設項目規模進行調整的;
(四)建設項目平面布置、裝卸儲運貨種、工藝、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第十三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取得許可的業務範圍應當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品及醫藥制造業、倉儲業和港口碼頭,其中從事液化天然氣碼頭安全評價的機構取得許可的業務範圍還應當包括管道運輸業,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甲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壹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壹級安全評價師。
(二)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乙級機構,應當至少擁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有港口工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術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以及1名具有油氣儲運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從事油氣儲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專職二級安全評價師。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評價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