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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進壹步加強我校外事活動管理,規範外事接待工作,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接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人員短期來校訪問,包括友好訪問、參觀考察、洽談合作和講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事工作管理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 能源部外事工作管理的職責範圍:(壹)制定能源工業有關對外合作的政策和法規並監督執行。(二)歸口管理政府間有關能源工業的經濟、貿易、科學技術交流、協議與合同。(三)歸口上報經國務院批準的、有出國任務審批權和出國人員政審權的總公司、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兩權”歸口單位)的副部長級以上幹部的出國和赴港澳地區事項及接待外國副部長級以上人員來訪事項。(四)編制和組織實施能源部直屬單位和非“兩權”歸口單位的出國項目計劃和有關涉外活動的聯絡、協調工作。(五)歸口管理能源系統利用國外貸款、贈款和技術引進等涉外事項。(六)審批能源部系統成立中外合資企業、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事項。(七)歸口管理能源部系統使用自有外匯進口配額商品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