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實行年審制度。
國家海洋局或者國家海洋局委托的機關(以下簡稱年審機關)負責每年定期審查資質單位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論證質量問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十六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份向年審機關提交以下年審材料:
(壹)海域使用論證資質年審表;
(二)海域使用論證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當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論證項目名錄及評審意見復印件;
(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五)海域使用論證資質業務培訓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涉及資質等級標準的變動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年審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年審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需要對提交年審材料的資質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審結論。
第十八條 資質單位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沒有論證質量問題,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年審結論為合格。
資質單位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管理水平有1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或者出現較輕的論證質量問題,沒有造成嚴重損失的,年審結論為基本合格。
資質單位連續兩年基本合格,或者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管理水平有2項或者2項以上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或者出現重大論證質量問題,造成嚴重損失的,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年審結論為不合格。
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審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十九條 年審結論不合格的,由國家海洋局給予暫停執業、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第二十條 在每年3月31日前,沒有參加年審的資質單位,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1年內不得申請海域使用論證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