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是刑事處罰還是行政處罰要視情況而定,相關規定如下:
1、驅逐出境是行政處罰,但在刑事處罰也有,主要根據外國人是否有犯罪來決定屬於哪種處罰;
2、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承辦的公安機關可以層報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承辦機關宣布並執行。
刑罰的驅逐出境與作為行政措施的驅逐出境有著原則區別:
1、處罰的性質和適用的對象不同。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壹種刑事處罰,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壹種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國人;2、主管機關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作為附加刑的驅逐出境,由人民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而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則由地方公安機關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決定;
3、執行的時間不同。人民判決的驅逐出境,適用時,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時,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驅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決定後立即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壹)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