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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功臣家屬享受什麽待遇

包括榮譽與尊崇、經濟待遇、優先服務以及精神關懷等多個方面。

壹、榮譽與尊崇

特等功臣家屬將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和證書,以彰顯其家庭的榮譽和地位。同時,社會各界也將給予他們充分的尊崇和尊重,表達對他們無私奉獻和英勇精神的敬意。

二、經濟待遇

特等功臣家屬在經濟上享有壹定的優惠和待遇。包括定期發放的撫恤金、生活補貼等,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他們還可能享受醫療、教育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減輕生活負擔。

三、優先服務

在公***服務方面,特等功臣家屬享有優先權。例如,在就醫、就業、教育等方面,他們可以優先享受相關服務和資源,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精神關懷

政府和社會組織還會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紀念活動,以表達對特等功臣的緬懷和敬意。這些活動不僅有助於弘揚英雄精神,也能讓特等功臣家屬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和關懷。

綜上所述:

特等功臣家屬享受的待遇包括榮譽與尊崇、經濟待遇、優先服務以及精神關懷等多個方面。這些待遇旨在表彰和關懷這些為國家作出傑出貢獻的英雄家庭,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尊重和關愛,同時也有助於弘揚英雄精神,激勵更多的人為國家和社會作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烈士褒揚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壹)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第十四條規定:

對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和國烈士證明書》。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註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