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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報廢的條件是什麽

壹、設備報廢的條件是什麽

1、設備報廢的條件如下:

(1)超過經濟壽命和規定的使用年限,由於嚴重磨損,已達不到最低的工藝要求,且無修理或技術改造價值者;

(2)設備雖然沒有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但由於嚴重損壞,不具備使用條件,而又無修復價值者;

(3)影響安全,嚴重汙染環境,雖然通過采取壹定措施能夠得到解決,但在經濟上很不合算;

(4)國家強制淘汰的高耗能設備;

(5)因為其它原因而不能繼續使用,也不宜轉讓給其它企業,又無保留價值的設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二、報廢車強制報廢的標準是什麽

1、達到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