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私人雇傭臨時工受傷了雇主應負什麽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如果雇工沒有過錯所有的責任由雇主來承擔,醫藥費也由雇主支付。但是如果臨時工也有壹定過錯,那就也要承擔壹定責任了。
二、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壹方追償。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壹方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壹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壹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