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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壹、北京朝陽法院受理法學博士訴“全國牙防組認證”欺詐案

衛生部作為主管單位成為被告

法學博士李剛認為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使用“全國牙防組認證”標誌,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壹紙訴狀將衛生部、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日前已受理了此案。

剛剛出差回到北京的李剛今天向記者表示,自己還不知道法院已經受理此案。他肯定地說,全國牙防組不是社團,是衛生部設置的行使壹定管理職權的臨時機構,卻直接從事認證和使用認證標誌,這是嚴重違法的,是在誤導消費者。

據了解,2005年9月16日,在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設立的物美大賣場家和店,李剛購買了由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其隨後發現該產品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的認證標誌已過有效期。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認證的資質,其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進行認證應屬非法行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作為銷售者亦未能履行驗收義務,對該產品的流通負有壹定責任。

李剛認為,全國牙防組、樂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的行為***同侵犯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法院確認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上使用的“全國牙防組認證”標誌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判令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國牙防組停止虛假宣傳,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消除樂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裝物上的認證標誌;北京家和物美商業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使用非法認證標誌的樂天木糖醇口香糖並賠償原告17.8元購物款。

然而,這壹看似簡單的民事訴訟卻壹波三折。

李剛說,第壹次是到北京朝陽法院申請立案,由於考慮到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李剛以其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為被告,朝陽法院拒絕收取訴訟材料,理由是衛生部不能做民事案件的被告。轉而告到北京西城法院,李剛將衛生部替換成全國牙防組,於去年9月28日得以立案。到了11月2日,李剛接到法院傳票,通知11月8日到法院,結果法院宣布駁回其對全國牙防組起訴的裁定,理由是全國牙防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其依據是衛生部出具的壹紙證明。法院還壹並告知,余案(樂天和物美兩被告)移送朝陽法院審理。

而朝陽法院後來為何受理以衛生部為被告的訴訟呢?對此,朝陽法院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接到西城法院移轉案卷後,原告李剛提出了追加當事人申請,請求將全國牙防組的上級主管單位衛生部追加為此案的***同被告,這在法律範圍內是被允許的。

對於衛生部是否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學專家表示,我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由此在憲法上確定了國家賠償的原則。同時,民法通則也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為公民、法人行使對國家的求償權提供了更加直截了當的法律依據。

二、郝勁松訴北京鐵路局用餐不開發票案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壹中院”)對郝勁松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程序違法壹案作出壹審判決,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郝勁松,34歲,山西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在讀研究生。從2004年5月開始至今,他打了9場公益訴訟官司—因地鐵收費廁所不開發票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因退票時被收取2元退票費無正式發票告北京鐵路局、因在火車上用餐索要發票未果告北京鐵路局……

這壹系列訴訟使郝勁松成為某些人口中的“刁民”,也成為媒體關註的焦點人物,但訴訟本身,卻幾乎是“屢戰屢敗”。“我在兩年裏打了9場官司,只贏了2場。”郝勁松對《中國經濟周刊》說。而據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進行的分析,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占17.5%。

“執著的原告、熱鬧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無動於衷的法院。”壹位法學專家如此描述公益訴訟目前尷尬的處境。但郝勁松認為,“即使敗訴也是好事,敗訴能提升問題的高度,能促使相關部門工作的改進。”

與郝勁松類似,在公益訴訟官司中勝少負多的壹些法律工作者,依然對公益訴訟“癡心不改”。

再遭敗訴

10月11日,壹中院法庭上,郝勁松訴稱,2006年1月21日其購買當日從北京南站駛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車車票壹張,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上漲到2元,漲幅高達33%。他後來得知,票價上漲是依據鐵道部發布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春運通知》”)。他認為,根據我國法律,鐵道部在調整列車票價時做出的上述《春運通知》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同時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召開價格聽證會。而鐵道部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辦理,屬於程序上違法,況且7095次列車票價漲幅超過了鐵道部規定的20%。

據此,郝勁松將鐵道部和第三方北京鐵路局壹並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被告的漲價行為違法,並判令鐵道部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春運通知》是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國家計委關於公布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方案的通知》(下稱“《方案》”)所作的,並不具有價格制定的性質,僅是對《方案》的進壹步明確,因此《春運通知》不需要履行批準及聽證程序。由於《春運通知》尚未被確認違法,因此郝勁松要求鐵道部賠償人民幣0.5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12月1日下午,壹中院駁回了郝勁松的全部訴訟請求。

“敗訴我是有思想準備的,但沒想到判得這麽快。”郝勁松說,“繼續上訴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但我還是要按照程序繼續走下去。”他透露,在正式上訴前會邀請相關專家開壹個研討會,聽取壹下專家對此案的意見。

勝訴難

中國社科院助理研究員黃金榮曾對2000年以來媒體廣泛報道過的42起公益訴訟案進行分析,發現已有證據表明取得全部或部分勝訴的案件只占17.5%。總體而言,目前的公益訴訟勝訴比例還是比較低的。

郝勁松認為,法院在審判公益訴訟案時,或受利益集團的影響,或將公益訴訟狹義化理解,是公益訴訟勝訴率不高的壹個原因。

“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我狀告北京地鐵運營公司收費廁所不開發票案進行了宣判,我勝訴,地鐵公司最終向我出具兩張5角***1元發票。但是,此後我提起幾乎是同樣的訴訟,即因乘坐T109次列車用餐後沒有得到發票起訴北京鐵路局,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卻判我敗訴。”郝勁松舉例說。

此外,地鐵公司雖然向郝勁松開具了發票,但是其他人來上廁所,地鐵公司照樣可以不開發票。也就是說,公益訴訟失去了其可復制性—壹個人勝訴,這個判決對其他所有人都具有約束力。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國沒有判例制度。”黃金榮認為,法院的判決僅對本案中的當事人有效,法官完全可以對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定,讓公益訴訟的處境十分尷尬。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青少年權益委員會主任佟麗華則認為,目前中國的社會觀念不利於公益訴訟的發展。許多法院面對原告人數眾多的公益訴訟或原告簡單的公益訴訟,出於對被告權勢、聲譽等因素的考慮,往往消極對待。

立案更難

與郝勁松壹樣在公益訴訟中“屢敗屢戰”的還有很多人,其中包括被媒體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壹人”的福建省龍巖市法律工作者丘建東。

自1996年狀告龍巖市郵電局不按夜間長途電話減半收費規定而全價收費以來,丘建東10年中提起了22起公益訴訟,其中勝訴或促使壟斷企業改正不合理制度的有4件。

“這些勝訴案件都是因為相關企業明顯違反國務院或部委的明文規定。”丘建東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更多的案件要麽以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要麽以壟斷企業的收費有行政部門出臺的文件、政策作依據,屬於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為由駁回起訴。”。

立案難,正是目前公益訴訟面臨的最大障礙。大部分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難以進入訴訟程序。

比如2003年8月,浙江省浦江縣杭坪鎮程家村農民陳法慶,發現浙江省政府劃定的壹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遭遇汙染,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後,於同年12月將浙江省政府和省環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法院沒有受理他的訴訟;之後,陳法慶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然被法院駁回。

雖敗猶榮

“輸是輸了,但我不郁悶。”郝勁松說,“我覺得打這些官司本身,就已經達到了我的目的。比如我告鐵路的案子出來之後,雖然在鐵路運輸法院敗訴了,但是政法大學的壹個老師發表文章要求撤銷鐵路運輸法院。通過壹個敗訴的案件,能提到法院的改制上,這是我當時沒有預計到的。”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也認為,盡管公益訴訟屢遭敗訴,但雖敗猶榮。“敗訴的案件也能對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因為這恰恰反映出某些法律法規的滯後與不合理。”

比如2001年4月,律師喬占祥以鐵道部關於春運漲價的《通知》未經國務院批準、未組織聽證,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壹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鐵道部告上法庭,並將北京鐵路局、上海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列為第三人。該案壹審、二審均敗訴。但是2002年以後,鐵路價格變動都進行了聽證。

“公益訴訟的效果要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社會影響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黃金榮研究員認為。

對公益訴訟充滿信心的學者還有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公益法中心研究員徐卉,“公益訴訟是壹種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的博弈,敗訴是意料之中的。但公益訴訟的意義在於不斷地代表弱勢群體發出聲音,引起社會強勢群體重視,然後促使制度將社會資源更多地向這些弱勢群體傾斜。因此公益訴訟是壹個很長的動員和教育過程,不能指望打壹場官司就能改變。”

幸運的是,郝勁松、丘建東們都對公益訴訟“癡心依舊”。

“打了10年官司,有兩件事讓我覺得進步十分巨大。第壹,上杭縣人民政府因我在公益訴訟方面的工作,獎勵了我800元人民幣,這標誌著政府對公益訴訟的態度正在轉變;第二,公益訴訟制度已寫入正在修改中的《民事訴訟法》,這使將來公益訴訟有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丘建東滿懷希望地說。

名詞解釋

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團體、組織、公民個人,根據法律,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公益訴訟的目的未必是出於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利益;判決的效力也不僅局限於訴訟當事人,對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人都有約束力。

三、郝勁松訴北京地鐵公司如廁收費案

因北京市地鐵復八線車站設置收費廁所收費壹事提起公益訴訟案,經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原告郝勁松要求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退還五角錢如廁費等訴訟請求。

據介紹,郝勁松2004年12月在地鐵天安門東站使用廁所時,支付了如廁費五角錢。後郝勁松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對地鐵復八線天安門東站未設固定免費廁所而使其不得不上收費廁所作出書面解釋,判令地鐵公司退還如廁費五角錢。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05年12月作出壹審判決,駁回郝勁松的訴訟請求。

郝勁松對壹審判決不服,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郝勁松上訴認為,地鐵公司在五方面違背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壹是復八線設計存在缺陷,未設固定免費廁所;二是為彌補設計缺陷,配置了移動廁所卻要收費;三是“同樣是3元車票,環線乘客免費使用廁所,而復八線乘客卻要另付五毛錢,這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四是復八線為地鐵職工設置了固定廁所,卻不許乘客使用;五是地鐵公司拿納稅人的錢出資興建廁所再向納稅人收取如廁費,違背了公平原則。

另外,郝勁松強調,地鐵顯然屬於原國家計委(2001)398號文件規定的公***客運場所,公***廁所理應免費開放。

地鐵公司表示,由於復八線9座車站均沒有建設公***衛生間,為解決車站乘客如廁難的實際問題,公司在車站非付費區域設置了9套18座移動式免沖衛生間,費用屬於企業投資自建。考慮到購置成本及使用期間的維修、材料等項費用,公司規定收取如廁費五角錢。

二審法院北京市壹中院認為,地鐵復八線在設計施工時未設置固定公***衛生間,地鐵公司在接管運營後,為方便乘客,自籌資金在各運營站臺設置免沖環保投幣式移動衛生間,並根據消耗成本確定收費數額並取得收費許可,地鐵運營公司的行為未違背法律規定。原國家計委發布的計辦價格(2001)398號文件的適用範圍不涵蓋地鐵運營,地鐵衛生間的設置也不屬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京政管字(2002)32號文件所指的政府出資所建公***廁所。

法院認為,郝勁松主張地鐵公司違背公平原則,此主張是針對地鐵復八線公***服務設施設計上存在的缺陷,而公***場所的服務設施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涉及設施設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多種因素的問題,不應也不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予以調整和解決。

法院還認為,郝勁松表示自己以納稅人的身份對稅款使用不當的問題進行監督,這不屬於民事訴訟調整的範圍。郝勁松要求地鐵公司對復八線不設置固定衛生間進行書面解釋,這要求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郝勁松律師說:“我喜歡敗訴。我相信只有悲劇才能憾動人心,才能長縈世間。在當前進行的公益訴訟,只有敗訴了,人民百姓才會真正地認清各色人等的真面目,才會用心去思考他們所處的真正環境,才不會受人欺騙而生活在幻想之中,才會自覺地站起來,如此,有利於推動社會改革,促進社會進步----我呼籲,我尊敬而勇敢的法官,來吧,將所有的公益訴訟都判它敗訴吧!我曾對壹些記者講過,在壹塊腐敗的司法土壤裏,種上了不誠信的市場種子,我怎敢期望它能生長出公平正義的植物,所以,在當前,公益訴訟的敗訴是理所當然的,勝訴倒是例外。”

四、李方平等訴北京地鐵無障礙設施案

李方平等律師曾告地鐵公司無障礙設施,去年要求地鐵鋪設無障礙設施。判的結果壹方面北京市殘聯的副主席去了,全程支持他們這起訴訟。結果雖然判他們是敗訴,可是發了四個信函給市政府和地鐵公司,要他們做更多的投入改善北京地鐵的無障礙設施,也算是雖敗尤榮。這壹起2007年殘聯還把它作為壹個非常大的事件,因為也是中國第壹起無障礙訴訟。

李方平律師認為:“公益訴訟會給這些侵權的單位造成法律和道義上的壓力,他們壹方面會修正自己的行為。再壹方面最大的作用是會警示其它的單位,覺得這樣做會有這麽大的負面報道,那麽我做的時候要慎重地評估,甚至盡可能地避免。當然再上升到壹個更高的層面,上升到立法的層面,比如全國人大、政協甚至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的壹些部門,對這些歧視也逐漸地高度重視,壹些部門規章、國務院的條例甚至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當中,我們都看到整個法律是在逐漸地改善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