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真實性是指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
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系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這不意味著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壹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壹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壹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
由於反映過程的復雜性,人們的認識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壹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