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與著作
黑格爾1770年8月27日生於德國符騰堡公國首府斯圖亞特壹個官吏家庭。1780年起就讀於該城文科中學。1788年10月去圖賓根神學院學習,主修神學和哲學。1793—1796年在瑞士伯爾尼壹貴族家中擔任家庭教師。1797年末—1800年在法蘭克福任家庭教師。1801年到耶拿,1805年獲得副教授職。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818年後任柏林大學哲學教授,並於1829年當選柏林大學校長。1831年11月14日病逝於柏林。黑格爾青年時代恰逢法國大革命,J.盧梭的思想對他產生了極大影響,他被法國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動。他反對封建專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國在政治上實現統壹,把德意誌民族的復興與資產階級革命聯系起來,並把立憲玫治制度視之為理想的國家制度。1815年拿破侖戰爭的失敗、歐洲封建勢力的復辟,使他的政治態度發生變化,放棄了激進的政治主張,開始贊頌現存的普魯士王國,主張以此為基礎而建立君主立憲制政體。黑格爾晚年對普魯士王國表現出忠順態度,但對法國革命始終持有好評,對德國保守派——歷史法學派持反對態度。黑格爾壹生撰有大量政治論著,生前發表的有《評1815年和1816年符騰堡王國等級議會的討論》(1817)、《法哲學原理》(1821)、《論英國改革法案》(1831)。後人編輯出版的有《德國法制》(1893)、《黑格爾政治和法哲學著作》(1913)等。
主要政治思想
黑格爾的國家觀繼承和發展了I.康德、J.G.費希特以來德國古典哲學的傳統。他用哲學的思辨揭示國家的本質,反對17、18世紀的社會契約論從國家的外部特征解釋國家的本質,認為國家不是契約的任意產物。他的國家概念指的不是現存的國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國家理念。他認為現實的國家只是國家理念的表現。國家的本質在於它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的東西。黑格爾用唯心主義的觀點對國家與社會進行了區分,認為市民社會是“外在的國家”,是主觀意誌、個人利益的結合形式。國家以它至高無上的意誌、倫理精神把整個民族凝聚為壹個有機的統壹體。國家先於並高於家庭、市民社會,是它們存在的前提,是決定的力量,是人類生活的最高形式。它是自我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特殊利益與普遍利益的統壹。個人只是國家的壹些環節,生活在國家中,才能獲得個人的人格、自由和價值。黑格爾對德國古典哲學中整體國家觀的傾向給予充分發揮,表明了他對古希臘以倫理和整體為特征的城邦國家觀的崇尚。
在國家制度方面,黑格爾認為世襲君主制是國家制度的頂峰,王權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國王擁有最後的主觀決斷權。但他主張限制王權,認為三權只是政治國家統壹意誌的象征,只能依法簽署議會通過的決議。他對行政權的論述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指出行政權是執政權,應當掌握在為社會服務、與普遍利益相壹致的等級手中。他反對封建的官職世襲制度,主張任用官吏應以才智為標準並向壹切市民開放。他強調國家制度的整體性和有機性,反對機械的分權理論。黑格爾渴望德意誌統壹和復興是與其民族主義思想結合在壹起的,他提出國家、民族要獨立自主,論證了戰爭的合理性與必然性,並把日耳曼民族視為優等民族“世界精神”的完美體現。
影響
黑格爾的政治思想是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政治理論的終結,它深刻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基本政治要求,他的整體國家觀對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新自由主義產生過深遠的影響。K.馬克思通過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揭示了國家與社會的真實關系,奠定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