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等:總警監、副總警監;
2、二等:警監:壹級、二級、三級;
3、三等: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4、四等: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5、五等:警員:壹級、二級。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二級警監以上是高級警官,三級警監、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政職務與警銜,如下:
1、部級正職為總警監;
2、部級副職為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為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為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為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為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為三級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為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