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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銜等級及職務級別

中國警察警銜分5等十三級,如下:

1、壹等:總警監、副總警監;

2、二等:警監:壹級、二級、三級;

3、三等:警督:壹級、二級、三級;

4、四等: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5、五等:警員:壹級、二級。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二級警監以上是高級警官,三級警監、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政職務與警銜,如下:

1、部級正職為總警監;

2、部級副職為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為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為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為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為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為三級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為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