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改判幾率,是需要看人民法院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有沒有錯誤的。
死刑復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準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查和核準。死刑復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復核程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復核和核準等。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壹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壹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馬永順律師統計,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壹個月,死刑復核程序壹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準需要數年。
死刑復核案件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哪些情況死刑可以申請死緩呢
罪該處死,但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做死緩辯護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是指刑法總則、分則中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從輕、減輕處罰的各種事實情況。但與適用死刑相關的,主要是以下三種:
1、罪行極其嚴重但屬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壹般應處死緩。
2、罪行極其嚴重但屬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遂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
3、罪行極其嚴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