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經過鑒證後成立。第七條 訂立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聘用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無效的部分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無效和部分無效,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確認。第九條 訂立聘用合同采取書面形式,統壹使用固定格式的《武漢市事業單位全員聘用合同書》,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各執壹份,壹份送人事部門存檔。第十條 下列條款為聘用合同必備條款:
(壹)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內容;
(四)為受聘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報酬;
(六)聘用合同終止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聘用單位與受聘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其他聘用合同條款。第十壹條 受聘人被聘用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與任命或聘任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簽訂聘用合同;被聘用為其他職工,由其本人與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訂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聘用新職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事業單位新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履行期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或者按完成特定工作的時間固定。
聘用合同的履行期,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協商確定。受聘人在同壹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續訂聘用合同時,可以按其提出的要求,不固定聘用合同履行期。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原有合同制職工,在勞動合同履行期滿時,按本辦法的規定簽訂聘用合同。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職工緩簽聘用合同:
(壹)個人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
(二)確有特殊原因,在冊不在工作崗位的。第十五條 不在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範圍之內的職工不願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可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設法流動,在此期內,可以繼續享受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期滿未能流動的,停止享受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本人或者事業單位辦理辭職或者辭退手續。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全面履行其中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協商壹致,並簽訂變更聘用合同;未達成壹致意見前,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在履行期滿或者其中規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但經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協商壹致,可以續訂。第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第十九條 經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協商壹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條 受聘人有下列情況之壹,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用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管理制度的;
(三)按人事部發布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應當辭退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