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民自治,是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壹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就是全面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事項中,壹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