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所以,首先必須要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其次還需要在認定書裏面明確不是員工的主要責任,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1953年1月2口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