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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權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自治權:

1、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

3、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5、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壹百壹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壹百壹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第壹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第壹百二十壹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