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填空題
1.法律創制的主要方式是()和()。
2.公元前18世紀的()是世界上迄今為止基本上完整保留下來的最早的成文法。
3.西方社會現存的兩大法系是()和()。
4.根據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稱()。
5.以法的創制方式和表達形式為標準可將法分為()和()。
6.在我國,廣義上的立法主體既包括(),又包括()。
7.按照法律規範內容確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規範分為確定性規範、()和()。
8.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系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9.法治的客體是指()。
二、判斷題(正確的打√,錯誤的打×)
1.法律規範由法律條文體現出來,壹個法律規範等於-個法律條文。()
2.法壹經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通過後即開始生效。()
3.法學是隨著法的出現而出現的,有了法即有了法學。()
4.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因而它不具有***同性。()
5.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6.司法權是壹種判斷權。()
7.有關法律制定的權限劃分即為立法體制。()
8.無產階級取得政權是社會主義法產生的前提。()
9.狹義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
10.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凡具有強制力的規範都是法律規範。()
三、多項選擇題(在給出的答案中至少有壹個是正確的,將其選出並把它的標號寫在題後括號內)
1.從法的起源看,法()。
A.是從來就有的,有人類社會就有法
B.不是從來就有的,整個原始社會歷史時期都沒有法
C.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它起源於奴隸制社會
D.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它萌芽於原始社會的末期
2.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劃分出現在()。
A.大陸法系
B.英美法系
C.社會主義法系
D.伊斯蘭法系
3.法學上,壹般認為,劃分部門法的主要依據是()。
A.法律調整的效率
B.法律調整的對象與方法
C.法律調整的數量
D.法律調整的結果
4.刑訴法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這壹規定屬於()。
A.義務性規範
B.準用性規範
C.委托性規範
D.確定性規範
5.下列()文件屬於規範性法律文件?
A.民法通則
B.營業執照
C.判決書
D.逮捕證
6.債權屬於()。
A.絕對權
B.相對權
C.壹般權利
D.職權
7.普通法法系中的普通法是指()。
A.歐洲封建割據時期作為統壹象征的教會法
B.在歐洲大陸通行的羅馬法
C.英格蘭各地的習慣法
D.適用於英格蘭全境的判例法
8.集會**法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壹規定屬於()。
A.法律原則
B.法律概念
C.法律規範
D.法律技術性規定
9.我國社會主義法的主要淵源是()。
A.憲法
B.判例
C.鄉規民約
D.法律
10.除不成文憲法制國家外,各國法都可作如下分類()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實體法和程序法
C.制定法和判例法
D.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名詞解釋
1.法的規範性
2.法律歷史傳統
3.法律解釋
4.法律思維
5.法治國家
五、簡答題
1.簡述法律發展的壹般規律。
2.簡述西方兩大法系的差異。
3.簡述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
4.簡述法律職業的特征。
六、論述題
1.試述法律關系的特征。
2.試論法治原則。
壹、填空題
1.制定、認可2.漢謨拉比法典3.英美法系、大陸法系4.法律部門或部門法5.成文法、不成文法
6.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經授權的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及各級行政機關7.委托性規範、準用性規範
8.行為能力9.國家機器和國家權力、國家的經濟生活、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
二、判斷題
1.×2.×3.×4.×5.√6.√7.√8.√9.×10.×
三、多項選擇題
1.D2.B3.B4.D5.A6.BC7.D8.D9.AD10.AB
四、名詞解釋
1.法的規範性:指法能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或方向的屬性。
2.法律歷史傳統:指經過歷史沈澱並沿傳至今的關於法律的社會態度、信仰、習慣和制度。
3.法律解釋: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據-定的標準和原則,遵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對各種法律性資料的法律意義所作的解釋。
4.法律思維: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範、概括所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壹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
5.法治國家:與專制國家對稱的概念,指的是管理國家控制權力、保障權利的社會狀態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
五、簡答題
1.簡述法律發展的壹般規律。
(1)不斷進行的規律。
(2)經濟條件決定的規律。
(3)歷史類型更替與繼承的規律。
(4)依賴於革命或改革而發展的規律。
2.簡述西方兩大法系的差異。
(1)法律淵源傳統不同。
(2)法典編纂傳統不同。
(3)法律結構傳統不同。
(4)法律適用傳統不同。
(5)訴訟程序傳統不同。
(6)職業教育傳統不同。
(以上要點必須簡述之,否則不得分。)
3.簡述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
(1)客觀原則。
(2)目的原則。
(3)平衡原則。
(4)發展原則。
(5)主次原則。
(以上要點略述之,否則酌情扣分)
4.簡述法律職業的特征。
(1)法律的專業性和職業的專門性。
(2)法律職業機構的獨立性。
(3)法律職業的分層性。
(4)法律職業的壹體化。
(以上要點略述之,否則酌情扣分)
六、論述題
1.試述法律關系的特征
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它與壹般社會關系相比,有三個最重要的特征:
(1)法律關系是以法律為前提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範的存在,就不可能形成與之相應的法律關系;只有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內的社會關系方可稱之為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當事人之間按照法律或約定分別享有壹定的權利或承擔壹定的義務,以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聯結人們之間的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的社會關系。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反映的是國家意誌,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
即意味著國家意誌所授予的權利受到侵犯,所設定的義務被拒絕履行,因而國家必然運用強制力給法律關系以保障。
2.試論法治原則。
(1)通過法律對權力的控制原則。
法治意味著控權制度的存在和權力制衡原則被遵守。法治國家中對公權力的重大制約方式即道德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和權利對權力的制約,
最終都表現為法律對權力的控制,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2)權力與責任相統壹原則。
只要是公權力,就有支配私權利的能力,因而即具有對私權利進行不法侵害的可能性。現代權力責任,不僅負有由濫權或怠權所產生的責任,
還負有滿足公民權利請求的責任和由管理而帶來的保證責任,從而使權責成為不可分的整體,由此導致了國家任何壹個權力主體都無法逃避其責任。
(3)權利保障原則和社會自由原則。
權利的保障制度始於法律對權利的宣告。權利宣告、權力侵害預防機制、權利侵害發生時的救濟機制和公民個人獲得權利遇到障礙時的國家幫助機制,
構成了真正具有實效的權利保障制度。
自由要求國家把限制減到最低限度,這便是社會自由原則。它表明:
1)自由只受法律的限制;
2)自由既存於法律之中,又存於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
3)自由是指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法律範圍的自由。
(4)公民義務的法律化和相對化原則。
公民的義務是根據法律來定還是根據權力的隨意性定,是法治社會與專制社會的區別之壹。
法律化的公民義務包括三類,即為實現國家和公***利益而承擔的基本義務、與自己權利相繼而來的對應義務和自願承擔的義務。
義務的相對化是指在義務的種類確定後,公民承擔任何壹類義務都有法律的根據和定量。義務是否相對,也是法治與專制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