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復核、核準、審批的順序是審核、核準、復核、審批。壹般的流程是編制--審核---批準,復核在編制後,審核前,復核的作用就是對編制的文件檢查壹遍,檢查覺得沒問題再遞交審核。審核壹般代表制單的人確認這個單據可以繼續流轉到下壹個流程了,復核就是再次審核的意思,既重復核實,審批壹般用於工作流,,比如需要提交到領導審批,部門主管審批,有多級人參與的審核叫審批。
審核通常包括:
1、內部審核,也稱第壹方審核。
2、外部審核,包括顧客審核(也稱第二方審核)和認證機構審核(也稱第三方審核)。
審核是經過授權和獲得相應資格的審核員所從事的活動,是審核員收集客觀證據,發現不合格,以促進管理體系持續改進的過程。內部審核的作用內部審核作為壹種重要的管理手段,能及時發現管理中的問題,組織力量加以糾正或預防,同時內部審核作為壹種自我改進的機制,使其持續地保持其有效性,並能不斷改進,不斷完善。
可以這樣講,沒有內部審核,管理體系即使建立起來了也是靜止的,難以改進和完善。內部審核包括:審核前準備,現場審核,編寫審核報告,糾正措施的跟蹤四個步驟。
經驗證明,審核準備的工作量占整個審核工作最的40%,審核前的準備工作做得越細,現場審核就可越深入,因此,做好內部審核前的準備作就顯得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五項原則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關於行政審批的基本含義和改革要達到的總體要求:《實施意見》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審批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目前,行政審批的形式多樣、名稱不壹,有審批、核準、批準、審核、同意、註冊、許可、認證、登記、鑒證等。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相對人實施某壹行為、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取得某種資格資質及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經過行政機關同意的,都屬於《實施意見》所要求清理和處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範圍。因此,在清理行政審批項目時,不能只註意其名稱和形式,而應當把握其“必須經過行政審批機關同意”這壹實質,才能保證不重項、不漏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