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何知道我的產品是否歸類為紡織品?
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紡織產品是任何原料,半成品,加工,半成品,制造,半成品或化妝品,由紡織纖維組成,無論混合或組裝采用的工藝。“此外,以下產品也被視為紡織產品。 A.含有至少80%重量紡織纖維的產品。 B.包含紡織品成分並構成產品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的產品。REACH法規
REACH是歐盟出臺的《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歐盟條例(EC)No1907/2006)的簡稱,該法規負責規管限制化學物質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影響,涉及化學品的生產、貿易和使用安全。 壹般而言,REACH涵蓋了在歐盟出售的所有消費品,包括兒童服裝、成人服裝和紡織品。在紡織品常見制造過程中,需要使用了數百種化學品。例如,用於衣物的制作過程中的硫酸。因此,為了避免對人們造成傷害,產品必須遵守REACH法規。 REACH法規的主要內容是化學品的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其中涉及到紡織服裝的主要有註冊、許可和限制要求,特別是限制要求(有害物質的限制列於REACH法規的附件XVI中)成為歐盟RAPEX通報和召回中國紡織服裝的主要原因,值得相關企業的關註! 1、註冊(Registration):註冊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提供超過1噸每年的化學物質的相關信息,包括提交技術檔案。其中應有物質的信息和如何管理其使用過程種的風險的信息。數量超過10噸每年的物質還要再提交化學安全報告,以表征其安全評估。 2、評估(Evaluation):評估過程將允許由主管部門來決定是否要求進壹步的測試和評估,註冊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即文檔評估);對選定的物質,如懷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存在風險時,則要求進行物質評估。該評估提供了壹種機制,要求實業界獲取更多的信息。評估也會為授權或限制程序下該采取何種行動提出建議。 3、許可和限制(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只有那些高度關註的物質才需要授權。高度關註物質指致癌物、致突變物、對生殖系統有毒的物質、持久性、生物積累的物質和有毒的物質,永久性和高生物積累物質以及與此相當的物質。 由於REACH是歐盟的法規,適用於歐盟所有國家。所以入口貨物到歐盟時,您必須了解REACH的哪些規定須應用在您的產品上。 在此列舉了REACH法規下的主要角色: 1.歐盟制造商,提供含有任何化學物質的產品。 2.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在歐盟境外購買含有任何化學物質的產品。 3.處理歐盟工業或專業活動中任何化學品的公司或用戶。 註意到在歐盟以外建立的公司沒有義務遵守REACH,即使他們將產品出口到歐盟。責任將轉移到歐盟的進口商。 雖然REACH不適用於歐盟以外的其他國家,但它也成為其他國家的國際參考。例如,瑞士不是歐盟的壹部分,但他們通常接受歐盟法規。我怎麽知道哪些化學品和重金屬受到限制?
REACH法規提供了限用物質清單供參考。 您可以花點時間閱讀限制列表,並確保您的產品不含任何壹種列出的物質。 但是,閱讀限制列表並不是太實際的。在許多情況下,光是知道您的產品中含有哪些化學物質就很困難。因此,專業的測試公司將幫助您評估測試期間要檢查的化學品,重金屬和汙染物。因此,作為進口商或經銷商,建議進行實驗室測試,以確保您的產品符合規定。有害物質要求
在歐盟,紡織服裝對於消費者來說雖然不如食品那麽敏感,但由於很多紡織服裝直接長期接觸皮膚甚至口腔,再加上歐盟政府及相關產業界的大力宣傳,歐盟消費者近年來對紡織服裝的環保要求極為關註。 1976年7月27日,歐同體理事會就頒布了關於限制銷售和使用某些危險物質和制劑的76/769/EEC號指令,該指令通常被稱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幾乎涉及所有行業,其中也包括了關於紡織服裝的規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產品工藝的不斷創新以及人們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截至2009年5月該指令已經經歷了33次修訂(amendment),另外還對原指令已限制物質的範疇進行了18次補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經多次修訂與補充形成了壹個比較完善的有害物質的法規體系。值得註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規的附錄VX取代了76/769/EEC的附錄1,但兩者內容是壹致的。因此,雖然76/769/EEC指令已經作廢,但是其規定的內容還是有效的,只是轉到了REACH法規的附錄XVll者內容是壹致的。因此,雖然76/769/EEC指令已經作廢,但是其規定的內容還是有效的,只是轉到了REACH法規的附錄XVll 中。 在紡織服裝領域,限制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鎳鎘含量、重金屬、多氯聯苯(PCB)、多溴聯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全氟辛烷磺酸等。此外,由於隨著REACH法規的實施,其原有的有害物質限制指令基本上都已廢止,因此實際查詢有害物質限制要求時,業界參考REACH法規附件XV中的具體要求即可。 1.禁用偶氤染料 2.禁用藍色染料 3.阻燃整理劑 4.五氯苯酚 5.多氯聯苯 6.有機錫化合物 7.重金屬 1鎳釋放 2鎘釋放 3六價鉻 8.全氟辛烷磺酸 9.全氟辛酸高度關註物質(SVHC)
要了解REACH管制哪些物質,可以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網站上查看。 ECHA不定期將新物質添加到清單中。但是,出口商不需要長期跟蹤限制清單更新,因為檢測公司通常會更快獲取最新的法規要求並提供檢測解決方案。出口到歐盟之前,建議先獲取有關REACH法規的信息,並預定REACH符合性測試。費用
兒童服裝的REACH測試費用取決於產品的材質和顏色。檢測分為顏色和面料的測試,顏色和面料越多,成本越高。通常,在測試期間將進行物質鑒定,物理,化學測試,毒理學測試和生態毒理學測試。費用還包括產品證明的詳細報告。風險性
某些紡織品和服裝部件(例如拉鏈和紐扣)最可能含有過量的受限化學物質和重金屬。請註意,無論實驗室測試是否成功,您都必須承擔測試費用。歐盟紡織品標簽規則
根據歐盟紡織品和服裝法規,產品必須在市場上出售時貼上標簽或標記。如果您的兒童服裝產品包含至少80%的紡織纖維,該產品必須標有纖維成分的標簽(例如100%聚酯纖維或100%棉)。 標簽必須永久性地粘貼在衣服上,讓消費者容易取得相關產品信息。並且,紡織品標簽粘貼紙並不適用。制造商或貿易商必須創建自己的紡織品標簽文件(最好使用.ai或.eps格式),然後在批量生產之前將其提交給制造商。纖維成分
如上所述,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必須提供纖維含量在產品標簽上。在此列舉了紡織工業中的壹些常見纖維和特性。 · 絲綢(光滑的面料,高光澤) · 羊毛(溫暖) · 尼龍(耐用,堅固,輕便,快速幹燥) · 滌綸(耐用,堅固,輕便,快速幹燥) · 棉(重量輕,吸水性) · 氨綸(彈性,結實,輕盈)標簽位置
標簽應永久貼在紡織品上。舉個例子如T恤,標簽通常貼在產品的內側。壹般而言,紡織產品必須在產品或包裝上帶有耐用,易讀,易於看見的標簽。尺寸
截至今天,尺寸系統的協調由歐洲自願性標準EN13402所涵蓋,該標準規定了衣服的尺寸規定。但是,紡織產品的尺寸標簽不包括在內,並且沒有義務應用該標準。保養說明
與尺寸標簽類似,根據歐盟紡織品法規,它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如果您選擇在產品上包含護理說明,則應註意商標涵蓋護理符號。原產地
在歐盟,原產國標簽為義務性質。但是,如果您選擇在標簽上註明原產國,則不得誤導消費者並清楚標明。語言
標簽上的信息應使用紡織品上市的歐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書寫。例如,在德國您應使用德語標註,因為它是德國的官方語言。標簽信息
除了標簽文件,您還必須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它們正確粘貼標簽: · 標簽尺寸 · 用料 · 顏色 · 位置包裝信息
1.在包裝上提供收集,再利用和材料回收信息,以告知用戶。 2.任何其他符合性標誌或標簽要求也應印在產品包裝上。標簽部分總結:
標簽中應包含或不包含哪些信息? 在此總結如下: 1.必須在紡織品上標記產品中的纖維成分 2.動物來源的非紡織品部件必須清楚標明(如毛皮或皮革) 3.除了代碼外,標簽不應包含縮寫 4.歐盟法律沒有要求護理標簽(但是仍然建議加上) 5.不需要制造商標識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PSD)
為彌補歐盟各國關於消費者安全保護方面法規的差異性,確保投入市場的產品的安全性,2001年,歐盟對原有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92/59/EEC)進行了修訂,並通過了新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簡稱GPSD指令),並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歐盟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發布條例(EC)No國從2004年1月15日開始全面實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廢。歐盟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發布條例(EC)No 765/2008和(EC)No596/2009修訂GPSD。該指令覆蓋了除服務領域之外的眾多消費品,不僅適用於新產品,也適用於二手產品。另外,指令不適用於已制定特定產品指令的那些產品。壹、指令適用範圍
指令適用但不限於下列產品:服裝、藥品、個人用園藝用品、食品和飲料、家庭用品、嬰幼兒用品、化學品和殺蟲劑、消費者用煙花、機動車等。因此,紡織服裝屬於該指令的管轄範圍。二、產品通用安全要求
指令對產品的通用安全方面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1)制造商有責任只將安全的產品投放市場; (2)當涉及產品的安全性在***同體特定的法規中沒有規定時,則該產品應符合銷售地成員國的相關法律; (3)按照通用安全標準對產品進行符合性評估時,應考慮以下因素:是否有由歐洲標準轉化的國家自願標準;銷售地成員國是否已制定了標準;是否有委員會建議制定的產品安全評估指引;技術狀態;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合理期望。 (4)指令制定還規定,即使產品符合該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壹旦有證據顯示該產品是危險的,成員國執法機構同樣可以采取相關措施限制產品投放市場,如要求撤出產品或召回產品等。三、制造商和經銷商的責任
指令要求產品供應鏈中的制造商和經銷商都有責任保證投放市場的產品的安全性,並且有責任與執法機構合作。當制造商和經銷商基於他們所擁有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明確知道投放市場的產品存在某種危險性,不符合安全要求時,應立即通知成員國執法機構,以便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傷害用戶。 1、制造商的責任 產品的某些安全性如果沒有適當的警告,消費者是難以發現的,因此指令要求制造商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使他們能夠對產品在正常使用期間可能具有的危險性進行評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同時也指出制造商提供的警告並不能免除應符合本指令的其他要求的責任。 制造商應針對產品特性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便能及時通知產品可能具有的危險,並撤回存在問題的產品,避免造成危險。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識制造商的身份和詳情、產品的批次,對市場上的產品進行抽樣測試以及對消費者的投訴進行調查,同時制造商應讓經銷商了解所采取的監管措施。 2、經銷商的責任 指令要求經銷商有協助滿足本指令所規定的安全要求的責任,特別是不能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經銷商應參與對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監督,特別是應及時傳達產品所具有的危險信息,保持和提供原產地的追溯性文件,配合制造商和執法機構避免危險的發生。PS:GPSD不需要CE標誌。
兒童服裝法規
根據GPSD指令,歐盟制定了壹批相應的協調標準,其中與紡織服裝相關的是EN 14682:2014《童裝安全,童裝上的繩索和下擺束帶.規範》。 2014年12月31日,歐盟發布新版歐洲標準EN 14682:2014《童裝安全.童裝上的繩索和下擺束帶.規範》。2015年8月4日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了歐盟委員會決定(EU)2015/1345。該決定將新版歐盟標準EN14682:2014作為GPSD的協調標準,取代了之前的EN14682:2007。根據歐盟相關規定,被歐盟法規引用的標準是強制性要求。因此,進入歐盟市場的童裝必須符合EN14682:2014的相關安全規定。 EN 14682:2014《童裝安全-童裝上的繩索和拉繩-規範》適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