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提出新疆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審批、頒發與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協調煤炭產、運、需關系,實現產需基本平衡。
(三)組織制定自治區煤炭工業總體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提出合理開發利用新疆煤炭資源的建議,促進行業結構調整,統籌規劃全區煤炭工業布局,對全區的煤炭工業實行行業管理。
(四)負責提出並組織編制全疆煤田地質勘探規劃、煤田滅火規劃,並監督煤田地質勘探和煤田滅火計劃的實施。
(五)負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煤炭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的組織實施。依法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關停違法開辦和經營的及布局不合理的各類煤礦。
(六)指導國有煤炭企、事業單位改革、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各類煤炭企業兼並破產、轉產分流和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推進煤炭行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國有重點煤礦及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
(七)實施科教興煤戰略,組織搞好煤炭科研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推動煤礦技術改造,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改革煤炭工業技術面貌。推動高產高效礦井和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
(八)負責全疆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動態的統計和分析,收集發布區內外煤炭經濟技術、市場信息、提供信息、技術、管理、咨詢服務。
(九)負責組織煤炭工業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
(十)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