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工令下達後三個月內必須開工。開工令是由總監下達的允許開工的書面文件,開工令簽發的日期即為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法律客觀:《建築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開工令下達後三個月內必須開工。開工令是由總監下達的允許開工的書面文件,開工令簽發的日期即為工程的實際開工日期。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法律客觀:《建築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