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校察看以幾年為期如下:
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是12個月,具體規定如下:
1、給予學生處分壹般設置6-12個月的期限。壹般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是6個月,給予學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是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
2、學生違紀行為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由違紀者或者其監護人賠償經濟損失並負擔醫療費用。
有下列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情形之壹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1、交頭接耳的;
2、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3、旁窺他人試卷或者默許他人旁窺自己試卷的;
4、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私自帶出考場的;
5、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交卷後私自修改答卷的;
8、非當場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擾亂考場秩序的;
9、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