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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有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是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沒有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是遷徙自由。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基本如下: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6、住宅不受侵犯;

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8、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9、勞動的權利;

10、休息的權利;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壹)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四十條 (壹)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

(二)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