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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申請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資助自然科學基金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以促進國家科學和技術的進步與繁榮。第二條 科學基金面向全國,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過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接受具備下列條件研究項目的申請:

1.有重要科學意義或有重要應用前景,特別是學科發展前沿的研究;結合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針對我國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特點,以及開拓新興科學技術領域的研究。

2.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可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近期可取得重要進展的研究。

3.申請者與項目組成員應具備實施該項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時間保證,並具有基本的研究條件。

4.經費預算實事求是。第四條 科學基金委員會根據國家發展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與規劃,結合學科發展戰略,每年發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提出資助的主要範圍、鼓勵研究領域和定向研究課題,指導申請。第五條 科學基金的申請,每年集中受理壹次。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申請,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和高技術新概念新構思探索項目(簡稱高技術探索項目)等。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七條 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必須符合科學基金的資助範圍。第八條 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者,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第九條 申請者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的申請項數,連同在研的科學基金項目數(不含重點項目、重大項目)不超過兩項。第十條 申請手續必須完備,所需資料必須齊全。第三章 申請程序第十壹條 申請者須按規定的格式,認真、實事求是地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項目組主要成員應在申請書上簽字,以鄭重表示參加申請與合作研究。第十二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負責對本單位的申請項目嚴格審查,認真推薦。

申請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應對研究項目的科學意義、研究特色和創新點、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等進行全面審查並簽署具體意見。

申請者所在單位(包括合作單位)領導,應對支持該項研究及監督其計劃的執行等做出保證。第十三條 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的受理時間,將申請書(壹式六份)統壹報送科學基金委員會對口科學部;將本單位申請項目清單及按規定錄制全部申請書簡表內容的軟盤報送綜合計劃局。第十四條 申請各類項目時,均按國家有關部門的統壹規定,每項交納評審費100元,由申請者所在單位統壹匯寄科學基金委員會。未交納評審費的申請項目,不予受理。第十五條 申請者及所在單位了解申請事宜、購買申請表格和有關資料、復制申請書簡表錄入程序,可徑向科學基金委員會或就近到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地區聯絡網組長單位聯系。第四章 青年科學基金第十六條 為促進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長和優秀青年人才的脫穎而出,特設立青年科學基金。第十七條 青年科學基金的申請者,必須是:

1.截止受理申請時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含35歲)。

2.已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同等水平。在讀(含在職)研究生不得做為第壹申請者。

3.具有領導壹個研究組開展工作的能力。項目組的主要成員以青年為主體。第十八條 受資助者,只能獲得壹次青年科學基金的資助。如要求繼續資助,可申報其他類型項目。第五章 地區科學基金第十九條 為加強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科學研究基礎薄弱地區研究工作的支持,促進全民族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特設立地區科學基金。第二十條 地區科學基金僅接受內蒙古、寧夏、青海、新疆、西藏、廣西、海南、雲南、貴州、江西等省、自治區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所屬單位科技工作者的申請。重點支持結合當地條件和特點的研究項目。第二十壹條 在上述限定地區內的國務院各部委、中國科學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單位的科研人員,以及其他地區在上述限定地區兼職的科研人員均不得作為第壹申請者提出申請,但可作為合作者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