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還需要嗎?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還需要嗎?

大概的記得以前看到過壹個資料,說是在二戰前期,歐洲某個國家的壹位步兵少校不知怎麽被派遣到炮兵營任指揮官。在每日的訓練中,他發現炮兵們在緊張的操作大炮時,每門大炮都配有壹個士兵站在炮管正前方的幾米處,壹動也不動。不管天氣如何或其他的人需不需要幫手,哪怕是炮聲震得耳朵都要聾了,他都筆直的站著。這讓少校百思不得其解,便詢問了壹些老炮兵,都說是炮兵守則上規定的,具體為什麽卻沒人說得上來。少校也去查閱了許多的規定和相關的資料,確實都有在每門大炮的前面必須站壹名或兩名士兵的要求。這就奇怪了,不管從哪壹個方面考慮,這名站在炮管前忍受著超強炮聲折磨的士兵根本沒有任何存在的理由,簡直就是在浪費糧食。那到底為什麽呢?終於有壹天,少校突然想起,那些對這個特殊崗位作要求的規章制度都是二十多年前定下的。那個時候,大炮還是架在兩個木頭輪子上面,用壹兩匹馬來拽著拖動。而那名現在毫無用處的士兵當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大炮發射的時候,緊緊地拉住馬的韁繩,不至於讓馬受驚,也為大炮發射完畢後迅速轉移節約時間。可現在的大炮都是汽車牽引,機動性很強啊,汽車又不會抱怨大炮的聲音,還要保留這個崗位做什麽呢?原因很簡單,事易時移了,但是高層只在意武器的更新換代,並沒有關註具體的操作流程並對各項守則進行更改,就造成仍然必須有壹個耳朵被震聾的倒黴蛋無所事事地浪費軍糧的現狀。這故事的結果我不大記得了,但是它卻讓我想起了早就被人非議的我們平常工作中的壹件事,就是在裁判文書中蓋的“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到底有否存在的意義。在法院工作,自然天天的和法律文書打交道。我們都知道,壹份裁判文書自起草致送達當事人會有原本、正本、副本。審判人員起草的裁判文書原件叫做原本,在原本中經常有修改的文段和審判長、主管院長審閱、簽發的內容,屬於內部文書,壹般裝訂在卷宗的副卷中;正本是裝訂在卷宗正卷裏的依據原件修改、定稿後的正式文本;而送達給當事人及附卷備用的正式法律文書文本都叫作副本。“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即是蓋在正本和副本上,位置在判決書落款日期下方、書記員名字上方。其實裁判文書的正本和副本沒有任何的差別,只不過最後的存在地不同。我們不去討論。就說“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沒有規定判決書應當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印章。它的出現是因為最高法院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中有了明確的要求:判決書原本上不寫‘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應將其制成專用印戳,由書記員將正本與原本校對無異之後,加蓋在正本末頁的年月日的左下方、書記員署名的左上方。但其中也沒有規定要在每壹份文書中必須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可就這樣不知什麽時候竟然演化成了除原本外每份文書都要加蓋這個章的工作章程。這個起源於手寫裁判文書時代的“演化升級”了的規定,到如今用電腦打印裁判文書的時代還有必要繼續存在嗎?我認為,在發送到當事人手中的裁判文書中,是不應該存在的。 裁判文書中,原本和正本雖然在最終文本的內容上是壹致的,但在根據原本制作正本時,需要對起草稿中修改過的部分進行言辭的修飾、根據正本文書的要求進行重新排版、編輯,還要對全文進行文字校對工作。這部分的工作由書記員負責進行。書記員完成其工作後,他應該也必須在裁判文書的正本上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蓋章就是表示對自己做過的這壹工作負責任。不僅需要,甚至還要加強。應該要求在裁判文書正本的末頁都必須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和書記員的私人印章。 然而在送達給當事人的副本中,根本就不需要這個印章。因為如今是現代化辦公,不是手抄油印時代。我們送達給當事人的裁判文書是由書記員經與原件核對無異過後的正本的復印件,不可能會與原本出入。蓋上壹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印章是無價值的形式主義作法。好比說有壹個人,每天出去串門,都要在臉上貼壹張大紙條,上面寫著“我是我爸爸的兒子”,有什麽用呢?人家又不能捉了妳和妳爸爸去作DNA檢驗。再說了,常理來說還會有誰不是呢?本來我們蓋在裁判文書末頁審判員和發文日期上的人民法院大印就已經讓文本具有法律效力,足夠說明壹切了。其次,當事人關註的只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上的內容,法院不允許、當事人也無法核對文書與原本的差異。 任何單位制作的文件都有簽發件、存檔件、發送件。文件簽發者在手寫或打印的簽發件上簽名,然後用簽發件底稿文檔制作出若幹份與原稿內容壹致的文件,壹份存檔、其余的發送。這樣三者的文本內容當然都是壹致。我們法院裁判文書的起草、制作、核對的過程只是因應法院內部工作運行的管理制度的需求,沒有必要在對外發出的裁判文書上體現。再說了,人民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的蓋了法院大印的裁判文書理所應當是與原本無異的。難道還有蓋了“本件與原本核對有異”或者“本件沒有與原本核對”印章的裁判文書發給當事人的嗎?肯定是沒有的。 有次和壹位法官說起這事,他對我的認識很有看法,告訴我“核對無異”印章的基本功能就是表明該份判決書已經由書記員嚴格較對,以法院的名義作出,與審判員和院領導簽發並交付給書記員的原件核對無異。並由此表明數份同壹文號的判決書與原件及相互之間的內容完全壹致,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宣示判決書的同壹性和嚴肅性。司法的嚴肅、威儀、公信力,就是從這些細小的形式來推動。就象我們要穿法袍\敲法槌壹樣。我就納悶了,發給當事人的裁判文書與其原件的同壹性是不容置疑的。(就算有人質疑,會給他看原件嗎?)而它的嚴肅性、公信力也已由大印體現。難道還要靠壹個沒有專屬性、沒有防偽標識、任何人都能持有的“核對無異”印章來增強?那麽有的裁判文書上有錯字、多字、少字等錯誤,上面摁著“××法院校對章”的印章,不是書記員核對後有異的結果?而最後也都蓋上了“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印章。起了什麽作用呢?是對裁判文書原件的譏諷嗎?甚至還有的裁判文書直接把“核對無異”打印在頁面上,這樣機械的行為有什麽意義? 還有壹說,法院裁判文書原件、正本只有壹份,是放在法院檔案裏的,其他的都是復制的副本。有些法院會在法律文書首頁右上方加蓋“正本”、“副本”的識別印章。大家所見到的壹般都是法律文書的副本,所以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是重要的,有意義的。這種做法簡直就讓人啼笑皆非了。不怕誤導當事人認為副本和正本是兩樣的文本嗎?前面說到過,任何單位制作的文件都有簽發件、正本和副本,就內容來說,是完全壹致的,且公眾所能見到的任何文件都是副本。但是依照有些法院的這種作法,國家所有的報刊、雜誌、法律法規書籍、小說等出版物,各單位的文件,都要加蓋“副本”的識別印章,還要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印章了。是不是在中央文件上也要加蓋“副本”的印章、後面還要有“核對無異”的印章?是不是新聞聯播的播音員在每次播報新聞後都要聲明“本人所播新聞與新華社原稿經核對無異”? 其實,“核對無異”印章事小,但是反映了我們對事物理解的呆板、不細致。蓋上"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也不能確保裁判文書沒有錯誤。不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不表示裁判文書不正確;不會影響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來說是毫無意義的。既然這樣,那這個印章就應當廢止。 寫這些文字時,我十歲的兒子正無聊地扒在飯桌上看他表哥寫作業。突然兒子問:“哥,妳這道題為啥寫了‘證明完畢’?”他表哥答:“這叫證明題。”“那妳上面寫了‘因為’,下面寫了‘所以’,還要寫什麽‘證明完畢’啊?‘因為所以’不就已經說明白了?”那做哥哥的壹時楞住,沒好氣的說:“這是老師要求的,大家都這麽做!妳小鬼頭知道個屁!”兒子摸著腦袋回頭望我,我不知怎麽回答,竟說了些我自己也不明白的話:“事物的存在就有它的必然性,就會有對它的需求,我們不知道為什麽,或許只是我們的認識水平不夠”。第1頁 ***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