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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項目

在中國,勞動者是為雇主提供勞動的自然人。他們也經常被稱為雇員、工人和雇員。涉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者,是指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取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與之相對應的,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基於勞動關系獲得的各種勞動收入,除津貼、獎金外,主要以工資形式支付。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資數額、支付方式、獎金和津貼的數額以及獲得的條件。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和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主要權利:(1)勞動報酬權;(二)勞動保護權;(三)休息權;(4)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5)享有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的權利;(6)工人加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進行了處理。規定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不明確,即本法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此外,作為勞動合同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例外,《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采取口頭勞動合同,其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證明了書面證據的有效性。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成立並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這主要是指勞動環境惡劣、勞動保護措施不必要,甚至存在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因素。②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主要指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包括緩付、少付、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1款規定了下列情形:a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b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因上述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⑦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以上七種情況,勞動者無需履行提前30日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的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2001年4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用人單位壹般可以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構成有哪些?

《勞動部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數是全部工資的總額,而不是某壹項工資。

勞動者的下列收入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1)保險及福利費: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之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保險及福利費。包括: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助(如通勤費用補助、洗滌衛生費、托幼費補助、計劃生育補助、冬季取暖補助、防暑降溫費等。),以及實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用等。;

(2)勞動保護費:指單位支付給員工的保健食品治療費、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等;

(3)按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支付給運動員的名次獎、運動水平獎、破紀錄獎和教練員的訓練成果獎、稿費、翻譯費、講課費、項目費、第二職業收入、兼職收入,各單位利用業余時間組織職工進行生產、咨詢服務、科研、 設計等活動,並從取得的收入中以現金和實物支付T,以及從單位之間的業務往來中向職工個人收取的回扣、好處費和傭金;

(4)實物折扣:指職工個人從單位內外取得的各種實物折扣,未按規定列出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勞動合同法簡明實用問答312

(五)財產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取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份紅利;

(6)可轉移收入:包括員工收到的除員工以外的其他階層的饋贈、親友的夥食費、繼承收入、因各種意外事故收到的賠償以及因各種災害收到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

(7)其他:指員工收到的除上述項目以外的其他現金收入,包括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員工的餐費補助、出國安置費用、員工因公出差補助和調動產生的差旅費和安置費的現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