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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1)到目前為止

第壹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做到安全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2)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監督,調查處理事故。安全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的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負責人擔任,並按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個機建(室)和生產班組都應配備壹名專職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分工:單位行政首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在審查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和其他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職業衛生技術應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職能部門必須做好各自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的職責如下:

1.協助領導執行勞動保護法規,綜合管理日常安全工作。

2.總結和審核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相關部門按期有效實施。

3.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

4.組織安全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有權下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6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和工程驗收及調試工作。

7.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發放標準,並監督實施。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並監督實施。

10.下達上級指示和基層信息,做好信息反饋。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應當協助本單位領導落實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壹條各機建(室)、生產班組安全員應經常檢查和督促各機建(室)、班組成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和工具的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向上級匯報本地樓(室)和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和工作中應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如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領導匯報,並迅速消除。

(3)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新員工、臨時工、民工、實習生,必須先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即生產單位、機建(室)或班組、生產崗位),方可進入操作崗位。對於調換工作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後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器、起重、焊接、車輛駕駛、電桿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證(證)後,方可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職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築、工作場所

第十五條各類設備、儀器不得超負荷、帶缺陷運行,應當正確使用,定期維護和檢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老舊設備,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易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在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封的電氣設備;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配備防爆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電氣設備應使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進口國外設備時,必須同時進口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進口的安全附件應當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搬遷生產場所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安排建設勞動保護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當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竣工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動、衛生、安全等部門和工會組織驗收,並簽字蓋章後,方可開工建設和生產。未經上述部門同意強行建設投產的,要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工作場所布局應當合理,保持整潔。有毒有害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壹條生產用房和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順暢,要有足夠的光線;危險場所,如坑、溝、池、平臺、電梯等。為生產而設置的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具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聘用外單位人員到公司現場施工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者,必須索賠,並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聘用的施工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機房施工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辦理《出入許可證》;需要用明火作業的,還必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建設和維護應當符合郵電部的安全技術規程。從事電信線路建設和維護的人員等。,應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規程組織施工。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建設工程和施工環境,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器應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的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定期檢查和鑒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應嚴格防範觸電、墜落和落桿事故。線路維修前,必須檢查電桿基礎是否牢固,確認線路安全後,方可操作。作業時密切註意電力線路對通信線路和作業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允許雇用或保留退休工人從事線路架設工作。

(6)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理等。,必須配備防火防爆設施,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額、數量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儲存,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壹切可能的火災隱患。需要用明火檢查設備時,必須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並在專人監督下,經有關領導批準。

(7)電梯

第三十條電梯訂貨、安裝、維修合同,必須符合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壹條新購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相關許可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必須設立維修點(經勞動局批準備案)或正規的委托維修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使用人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在移交新裝電梯時,除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外,還應向接收單位說明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和年檢情況。

第三十四條負責電梯管理的單位應當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及年度檢驗。如發現隱患,應立即消除。禁止運行有隱患的電梯。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用其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驗電梯時,聘用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維保、檢驗、年檢和運行信息進行復印,並報我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防治。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法規,各單位在向員工提供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時,必須教育員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了解防護用品的用途和性能者,不得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和防噪聲工程,並定期進行健康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或者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並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必須實行每年壹次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制度。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向公司人事部門報告,由人事部門或公司安委會根據情況調整崗位,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18周歲以下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和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和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壹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全公司檢查;各生產單位每季度至少檢查壹次;各機修樓(室)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人員應進行日常檢查。

第四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無法整改的,應當立即報告安委會辦公室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會辦公室批準,在勞動保險基金中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壹次。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組織健全,人員措施落實,工作能夠有效開展。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多未發生不負責任員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個人高級要求:

1.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確保安全生產。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的,給予特殊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室)應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發生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如有隱瞞不報、謊報、漏報或故意拖延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處以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懲處。

第五十壹條扣繳單位工資總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對員工個人的處罰不超過壹年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薪酬),也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各種事故(包括人為因素)造成的人員傷亡、工廠設備損壞或正常生產生活損害,均屬本企業的故事,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物)損壞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在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任務造成的傷害或死亡。

2 .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援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工作造成的疾病、傷害或死亡。

3.在工作中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地方工作時造成的傷害或死亡。

4.職業病及其導致的死亡。

5.乘坐本單位機動車參加會議、聽取匯報、參加行政交辦的各類勞動,乘坐本單位指定的車輛上下班,乘坐的車輛發生非本人責任事故,造成職工傷亡的。

6.員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工作條件差而受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事故受到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傷後需要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際標準106天,但未達到重傷水平的傷殘傷害。

2.重傷:是指符合《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所列情形之壹的傷害;損失的工作日總數超過了105天的國際標準。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根據經濟損失程度:

1.壹般事故:經濟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654.38+0萬元,小於654.38+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65438+萬元,小於1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加10000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事故: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必須作出標誌,做好詳細記錄或者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本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向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壹般事故應在15天內向有關部門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重傷或重大事故應在30天內提交。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應接受工會的監督。

4.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5.對事故責任人做出適當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的形式對員工進行教育。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事故後,駕駛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與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壹般在24小時內,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立即上報。事後,需要對“事故”作出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向單位領導寫出書面報告。造成事故的單位應當在七日內將肇事者的報告連同本單位的報告壹並送至安委會辦公室。

2.員工駕車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安部門認定的經濟損失的10%進行處罰,處罰款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向財政部門繳納。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公司上壹年度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

3.未經交管部門裁決私自理賠的事故,公司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免賠額的,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4.因私挪用車輛發生事故的,按照1條的規定加倍處罰;可悄悄給予壹年內扣發獎金或行政處分。

5.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造成的事故,參照第2款處理。

6.事故隱瞞不報(超過時限兩天隱瞞不報)的,每次扣三個月內黨內獎金。

7.開“病號車”,或把車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開公司車的人,每次扣兩個月獎金。

第五十八條事故原因查明後,有關各方對事故的分析和對9名事故有關人員的處理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獨立的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各級單位領導或者有關幹部、職工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事故的,以失職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或者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4.粗心大意,馬虎大意,對工作安全漠不關心。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不放手的。

6.拖延安裝或者維修安全防護設備或者未安裝或者維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或擅離崗位或操作粗心。

8.未經授權使用設備、機器、開關、開關、信號等。標有“危險勿動”。

9.不聽指揮,違章作業。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存在嚴重失誤的。

第六十壹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公司此前制定的相關制度和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