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相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虛擬空間出租、網站設計制作等營利性服務。第四條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公序良俗。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及相關服務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提高服務水平,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相關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和行業公約,推進行業信用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第二章網絡商品經營者及有關服務經營者的義務第壹節總則第七條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並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本人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取得相關許可。第八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披露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識。第九條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在互聯網上交易法律法規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交易的安全可靠,並按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第十二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的完整性,不得不合理地將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拆分銷售、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第十三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經消費者同意,可以電子形式發布。電子購買憑證或者服務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時,網絡商品經營者必須出具。第十四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有虛假宣傳或者虛假表示。第十五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他人權利。第十六條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絡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