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上的字是不允許自己改的,結婚證上的字壹般都是婚姻登記員用中性筆或者鋼筆改的。
由準許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量機打印。
為了減少時間久,導致的筆跡霧化等情況,現在凡是有效證件合同或者登記什麽都是用中性筆或是鋼筆,這樣的字跡時間放的再久,也不會出現霧化,模糊等特殊情況,所以用鋼筆中性筆簽字那是最好的了,所以都建議用鋼筆或中性筆簽字。
曾經的結婚證
在原來的結婚證都是手寫的,就連民國時期的結婚證書都是“手寫體”,只不過,民國時期的結婚證書都是使用小楷書寫的,而且字字嚴謹,筆法精絕,點畫精致,字字珠璣,顛覆妳的審美和認知,很容易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