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註內容:經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標註“輻照食品”,任何經電離輻射或電離能量處理的成分都必須在成分表中註明。
當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10cm2時,除香料和食品添加劑外,第5.2條和第5.5 ~ 5.7條的內容物可豁免。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定保質期或儲存期超過18個月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儲存期。
擴展數據:
食品名稱:
首先,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特殊名稱。
二、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對壹種食品有壹個或多個名稱規定時,應選擇其中之壹。
三、沒有上述規定的名稱,必須使用不誤導或者混淆消費者的通用名稱或者通用名稱。
4.使用“新創造名稱”、“特有名稱”、“品牌名稱”、“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第5.1.1條規定的名稱中的任何壹個。
5.為防止消費者對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制作方法產生誤解或者混淆,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相應的文字或者短語,或者在食品名稱後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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