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簽名是票據上法人組織的簽名。眾所周知,法人是不可能做任何簽字的。實踐中,法人需要簽署票據時,實質是由自然人作出,這也是壹般規則。對於法人簽名的方式,多數學說認為僅限於印章形式。也有學者認為,代表人可以直接用書法簽法人的名字,也可以視為法人的簽名。論據是自然人可以手寫簽名,法人也應該有自然人的手寫簽名,不存在障礙。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要求法人註冊,因為法人是抽象存在的。法人只有登記註冊,才能被視為公開、可信、知名,這是交易安全極其重要的保障。如果用自然書法家的名字作為法人簽名,由於簽名人的固定性和筆跡的不穩定性,可能會造成很多不便。如果使用多個自然人的手寫法人名稱作為法人簽名,除了筆跡的多樣性,簽名濫用的可能性明顯增加,會帶來嚴重的後果。從這個角度來說,法人的代表只能是印章,而不能是書法中的法人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