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公安部發布《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並將於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規定***14章388條。其中,新增的第三百八十七條,明確提及了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應用。
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成果,對規範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壹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數字化技術的發展,近年來公安機關不斷推進執法信息化建設,主動擁抱信息化新技術,打造執法規範化建設。在執法辦案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背景下,無紙化辦案、電子傳輸案件材料已成為執法辦案的大趨勢,這也是提高辦案效率的重大改變。
而此次《規定》對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這壹信息化新技術的應用,無疑釋放了壹個強烈信號:作為數字應用基礎設施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其法律效力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極大認可,為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的信息化提供了法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