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允許塗改,修改後的遺囑效力需要根據遺囑內容來判斷。自寫遺囑是遺囑的壹種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明年、月、日。”根據這壹規定,自寫遺囑的要求是:(1)遺囑內容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2)立遺囑人必須親自用鋼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壹不可。自寫遺囑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遺囑然後只是簽字,註明年月日,其有效性是有爭議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證明打印出來的遺囑不是我的真實意思,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果有幾份遺囑,經公證的遺囑最有效;如果有幾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有最後日期的那份最有效。最好能自己寫,要有個人筆跡為證。
法律客觀性:
《繼承法》第17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失效)。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立書信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執筆,由遺囑人、書信代理人及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