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復興莊村599名村民(名單附後)
被控告人:張振明,男 65歲,漢,現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復興莊村,系前任復興莊村黨支部書記。
被控告人:張合軍,男,42歲,漢,現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復興莊村,系前任復興莊村村委會主任。
被控告人的犯罪事實:
二被告人在任期間,2007年復興莊村進行的村改造,在他們二人的主持下,將本村的全部土地,包括耕地,村民宅基地,***計719畝,以發承包舊村改造項目開發的方式,轉讓給了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於2007年11月28日簽訂了復興莊舊村改造項目開發協議,協議中規定石家莊市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除支付村民拆遷補償外,對復興莊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10380萬元。此筆款分三批支付,拆遷完成支付3000萬元,2009年12月支付3000萬元,2010年12月付清所余4380萬元,該協議訂立生效後,復興莊村開始了拆遷,石家莊市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也入場開始了施工。
二被告控人於2008年10月21日以開會研究拆遷工作的名義交村黨支部成員和村委會成員及村拆遷工作小組的成員都領到福成大酒店。該酒店的主人,也是三河市福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李福成,帶著數名保鏢到會,這個會叫做村改工作會議,既不是村民代表會,更不是村民會議,說是村兩委班子召集主持的,實際是李福成召集並主持這個會,李福成的企業並沒有與復興莊訂立任何項目開發合同,不知道李福成以何種身份參加並主持該會,特別是在會上由他提出減少對復興莊村集體的補償5000萬元,只給留5380萬元,除了二被控告人還有壹個叫王樹友的人外,其余參會的都沒表示同意,有的表示反對。王樹忠站出來表示強烈的反對,指出這樣做是嚴重侵害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李福成惱羞成恕,高聲喝令其保鏢將王樹忠拖出去,保鏢們如狼似虎的向他二人撲過去,多虧被其他村民阻攔。王樹忠,王長海才幸免暴打。
之後二被控告人宣布最後決定,給村集體留5000萬元,其余全放棄。並要所有參加會的人都在會議記錄後面簽名,表示對決定同意。參加會的人滿心的不同意,但迫於李福成和二被告人的威逼,只好都簽了自己的名字 。
這個會結束後,李福成命他的人給村裏參加這次會的人每人發了2000元錢,但也不說是什麽錢,還辦了豐盛的酒宴款待了參加會議的所有人,並告訴不準擴散會議所做的決定。
事後,二被控告人本應與石家莊市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訂立壹個補充協議,修改對村集體的補償數額,可奇怪的是,二被告人代表村二委班子並沒有與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協議,卻與三河市鑫凱銀達房地產商開發有限公司訂立了壹個協議,這協議中稱:對復興莊舊村改造,甲乙雙方已有協議,二被控告人主持與石家莊市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舊村改造壹開始便簽訂了項目開發協議,並且已經履行。從未聽說與壹個什麽三河市鑫凱銀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過舊村改造協議。況且在2008年10月21日召開的所謂村改工作會時隔二十多天後,二被控告人又主持召開發所謂拆遷會議,專門研究獨立小區格局和樓層等問題,有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人代表孫英傑以承包村改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參加的,從未看見過三河市鑫凱銀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人,在這個公司與復興莊過所簽的協議上代表人簽的是壹個叫鄒德龍的人,這個人從未現過身。
對於這些疑團,二被控告人後來在眾村民的追問下,竟然拿出壹份復興莊村與三河市鑫凱銀達房地產公司也在與石家莊鑫達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項目開發協議的同壹天訂立的協議,即也是2007年11月28日訂立的,任何人都能看出這份與三河市鑫凱達房地產公司所訂立的假的。其目的是為了掩蓋他們與開發商相互勾結把他們侵吞集體補償款合法化,企圖瞞天過海。將5380萬元巨資活活的從集體的收入中拿出去,裝入二被告人及開發商的腰包中。
復興莊村所有土地轉讓出去,房地產開發商給付10380萬元的村集體的經濟補償,來保障全體村民在失去土地以後生存能得到保障。這個錢是全體村民今後的活命錢,這些錢使全體村民生活所需多少年是至關重要的,這麽重大事關生存的事情的決定,必須由全體村民才能決定。關於這壹點二被告人是應該知道的。但他們竟然敢冒極大的風險,可以肯定從砍掉的巨資中實現利益均貪,獲取極大的好處,二被控告人的犯罪行徑是顯而易見的。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國家、集體及個人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允許任何人以犯罪侵占。二控告人膽大亡為,以身試法,與他人勾結侵占集體財產,他們的行為以涉嫌嚴重的經濟犯罪,涉案金額特別巨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應該追究二被控告人刑事法律責任。
查辦“村官“在征地拆遷中的職務犯罪,是人民檢查機關的職責,應該從嚴、從重打擊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官”的職務犯罪行為,對於穩定社會秩序意義重大。控告人所控告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全國也屬少有的大案、要案、望檢查機關高度重視,排除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能夠秉公執法,受理此案,並從重、從快查辦,依法嚴肅處理,給復興莊村民以及全社會令人滿意的交代。
此致
主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抄送:廊坊市人民檢查院
河北省人民檢查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鎮復興莊村599 名村民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