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拘留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場所和期限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告知;身份不明,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的。,可能不會通知。詢問筆錄應當註明告知或者告知家屬或者未告知家屬的原因。行政拘留壹般以郵寄方式送達,通知家屬。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
(1)召喚,用召喚卡。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公安機關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者和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傳喚後應及時要求查證,並要求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予以記錄;核對無誤後,談話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6)懲罰。經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裁決。處罰決定書應當填寫並向本人宣布。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力。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付看守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為中止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2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中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布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不能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布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