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未經當事人簽名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未經當事人簽名的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筆錄能否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不可以。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並制作現場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擴展資料:

筆錄具有的法律價值:

裁定、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經過當庭舉證、質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自認、辯解都將直接影響其實體權利,而這些重要活動必須被庭審筆錄記載方有價值。雖然許多的法院已在庭審中配備了速錄員,或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

但現行訴訟法只規定了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其權威性毋庸質疑。庭審筆錄所采用的資源較為合理,符合公正與效率的雙重要求。

訴訟的價值不等同於裁判結果,也體現在庭審筆錄所描述的過程之中。庭審筆錄為裁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卻不依附於裁判。再言,判決可能被改判或撤銷,庭審筆錄卻不能主觀的重復作出或隨意更改。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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