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楠出庭了嗎?
原訴:出庭
書記員: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出庭了嗎?
原生代:出庭
書記員:原告證人出庭了嗎?
原生代:出庭
書記員: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了嗎?
被起訴:出庭
書記員: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出庭了嗎?
被代理:出庭
書記員:被告證人出庭了嗎?
被代理:出庭
秘書:請註意,法庭規則在下面宣讀。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1〉未經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錄音或錄像。
〈2〉與本案無關的人員不準隨意走動,不準進入審判區域。
< 3 >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
〈4〉沒有掌聲,沒有噪音。
不演講,不提問。
〈6〉攜帶手機、傳呼機者需關機。
(7)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審判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法庭規則者,將給予口頭警告、訓誡、逐出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讀出來。全體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進入法庭。
[合議庭進入法庭]
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被告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證人已全部到庭,法庭準備開庭。
審判長:請坐。
審判長:王楠訴江北人事局不服其“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現有江北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審判長:王雙喜;審判員:徐淩飛、劉燕依法組成合議庭,馮玉紅擔任本案書記員。
審判長:(敲小木槌)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妳叫什麽名字,原告?
原報道:王楠。
審判長:年齡?
原報道:24歲
審判長:民族?
原報道:漢族
審判長:籍貫?
原報道:遠東省江北市
審判長:地址?
原報道:江北市鹹安區解放路20號
審判長:原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托書。
原代:(讀出)
審判長:被告?
被告:江北區人事局
審判長:法定代表人?
被告:劉鐵。
審判長:住所地?
被告:江北市東山區中華路11號。
審判長:被告代理人宣讀授權委托書。
被替換:(讀出)
審判長:原告,妳對被告出庭有異議嗎?
原報道:沒有。
審判長:被告,妳對原告出庭有異議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雙方出庭人員身份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次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辯論的權利、申訴的權利、查閱有關材料的權利。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承辦本案的法官、書記員、鑒定人或者其他人員回避。
原告,妳申請回避嗎?
原通知:無申請。
審判長:被告,妳申請回避嗎?
被告知: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有以下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具有法律效力地履行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審判長:原告,妳聽清楚了嗎?
原文聲明:仔細聽。
審判長:被告,妳聽清楚了嗎?
被告:仔細聽。
[法庭調查階段]
審判長:我們進行法庭調查。雙方當事人應當圍繞本案爭議的主要事實進行陳述,提供的證據應當客觀真實。如有偽證,他們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審判長:原告宣讀起訴狀。
原代:(讀出)
審判長:原告,妳有什麽補充嗎?
原報道:沒有。
審判長:接下來,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告知:(讀出)
審判長:被告人,妳有什麽要補充的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合議庭)經本院調查,合議庭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二)體檢標準是否應與崗位相符;(3)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審判長:原告,妳同意上述爭議焦點嗎?
原通知:同意
審判長:妳有什麽要補充的嗎?
原報道:沒有。
審判長:被告,妳同意上述爭議的焦點嗎?
被告知:同意
審判長:妳有什麽要補充的嗎?
被告:沒有。
[被告舉證階段]
審判長:我們進入舉證階段。首先,被告將提供證據。在此期間,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證。詢問被告證人時,應當註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人身攻擊、侮辱。被告,對妳行政決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提出證據。
代理:向法庭出示第壹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和衛生廳共同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復印件,證明江北人事局錄用國家公務員是嚴格依據該規範性文件進行的。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原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證據,江北市第壹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體檢結論復印件,證明其2003年8月20日體檢結論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原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代理:向法庭出示第三證據,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壹份復查結論,用以證明2003年8月25日復查結論不合格。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原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原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代理人:請法庭允許證人江北第壹人民醫院副主任醫師李靜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喚證人李靜到庭(叫證人坐下)
法官:證人,妳的名字?
見證人:李靜
法官:國籍?
見證人:漢族
法官:工作單位?
見證人:江北第壹人民醫院
法官:地址?
見證人:江北市幸福小區51號
法官:李靜,證人出庭作證要實事求是,如實陳述自己知道的事實,做偽證要負法律責任。妳明白嗎?
證人:仔細聽。
法官: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見證人:(簽名)
法官:證人,請描述壹下原告在妳院的體檢情況。
證人:我看到她之前的檢查都是合格的,然後給她做了肝功能檢查,也是正常的。我還給她做了五次乙肝測試,她的145項測試都是陽性。
法官:被告想詢問證人嗎?
被替換: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代理人:證人,妳還記得原告在妳院做了五次乙肝檢查嗎?
見證人:2003年8月20日
戴戴:檢測結果是什麽?
證人:乙肝五項檢測有壹百四十五項陽性,醫學上叫小三陽。
戴戴:能解釋壹下小三陽是什麽嗎?
見證人:所謂“小三陽”,是指乙肝五項檢測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均為陽性,其病毒復制緩慢,傳染性強。
代理人:妳院對原告全面體檢結果的結論是什麽?
見證人:不合格
戴:這個結論的根據是什麽?
證人:是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和我院體檢結果做的。
被替換:質詢結束。
法官:原告想詢問證人嗎?
原生代: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根代:證人,妳的頭銜是什麽?
見證人:副主任醫師
根代:妳做這份工作多久了?
見證:10年。
原代:我的當事人2003年8月20日在妳院體檢的結論是什麽?
證人:體檢不合格。
原代:作為醫療機構,妳有什麽資格做出這樣不合格的結論?
見證人:我院受江北人事局委托。
原代:詢問結束。
法官:證人,休庭後,去書記員那裏看筆錄。如有錯誤可更正,如無錯誤則簽字蓋章確認。
證人李靜,妳可以離開法庭了。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代理:請法庭允許證人解放軍863醫院感染科主任醫師、遠東乙肝治療協會副會長邊霞出庭作證。
審判長:傳喚證人邊霞到庭(叫證人坐下)。
法官:證人,妳的名字?
證人:邊霞。
法官:國籍
見證人:蒙古族
法官:工作單位
見證人:解放軍863醫院
法官:地址
見證人:江北市新城區海洋路101號。
法官:證人出庭作證要實事求是,如實陳述自己知道的事實,做偽證要負法律責任。妳聽清楚了嗎?
證人:仔細聽。
法官: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法官:被告,妳想問證人問題嗎?
被替換: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代理人:證人,妳能告訴法庭妳們醫院的水平嗎?
見證人:國立三甲醫院
被代理:作為公務員招錄體檢定點醫院,妳院對原告王楠作出的復查結論是什麽?
證人:體檢不合格。
被替換:質詢結束。
法官:原告,妳想問證人問題嗎?
原生代: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根代:證人,妳的頭銜是什麽?
見證人:感染性疾病科主任醫師。
根代:妳做這份工作多久了?
見證人:15。
原代:我的當事人於2003年8月25日在貴院進行的五項乙肝檢查結果如何?
證人:在兩次半的測試中,她有壹項或五項呈陽性。
原代:能說說“壹五陽”和“小三陽”的區別嗎?
證人:乙肝五項檢測指標中,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二半檢測,小三陽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陽性,都是1453項陽性,而易武陽表面抗原、核心抗體陽性152項。小三陽是急性乙肝病毒感染的恢復期,病毒復制緩慢,傳染性相對較小;益陽新感染乙肝病毒或發展為慢性病,為乙肝病毒慢性攜帶者。
原代:15陽會傳染嗎?
證人:易武陽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排出病毒,成為傳染源,所以我們認為具有傳染性。
根代:我的詢問結束了。
法官:證人,休庭後,去書記員那裏看筆錄。如果有錯誤,可以改正。如無差錯,將簽字蓋章確認。
證人邊霞,妳可以退休了。
審判長:被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被替換:沒有。
審判長:原告舉證。在此期間,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證。詢問原告證人時,要註意語言文明得體,不得人身攻擊、侮辱。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生代:是的。我請求法庭允許我出示第壹份證據。我的委托人於2003年5月30日參加了江北區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錄用考試筆試,用壹份面試成績單證明我的委托人在這次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綜合成績名列第壹。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被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代:我請求法院準許出示第二份證據《遠東省人事廳行政復議決定書》(第03023號),用以證明我的委托人不服江北人事局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復議。
審判長:被告,妳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了嗎?
戴:我收到了。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本院(傳閱法官)。
被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無異議。
審判長: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生代:是的。請法院允許我出示第三份證據,即遠東省人民醫院感染科主任醫師姚博出具的我的委托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該院做的五次乙肝檢測結果之壹,證明我的委托人的檢測結果為“15陽性”,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被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沒有。
審判長: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創?請法院允許遠東省人民醫院感染科主任醫師姚博出庭作證,證明我的委托人於2003年9月10日在本院進行的五次乙肝檢查均為“壹五陽性”。
審判長:傳喚證人姚博到庭。證人,妳可以坐下了。
法官:證人,妳的名字?
見證人:姚博
法官:國籍?
見證人:漢族
法官:工作單位?
見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
法官:地址?
見證人:遠東省人民醫院家屬樓15棟807室。
法官:姚博,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實事求是,如實陳述自己知道的事實,做偽證要負法律責任。妳明白嗎?
證人:仔細聽。
法官: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見證人:(簽名)
法官:原告想詢問證人嗎?
原生代: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原生代:是的。證人,妳的職稱是什麽?
見證人:感染性疾病科主任醫師。
根代:妳做這份工作多久了?
見證人:16。
原代:我的當事人於2003年9月10在妳院進行的五項乙肝檢測結果如何?
見證:乙肝五項檢查,表面抗原和核心抗體陽性,即“壹五陽性”,肝功能正常,b超檢查正常,無肝炎癥狀和體征。
原代:“壹五陽”和“小三陽”有什麽區別?
證人:小三陽乙肝五項檢測壹、四、五項陽性,即表面抗原、E抗體、核心抗體陽性,而易武陽是表面抗原、核心抗體陽性。小三陽很有傳染性,而壹五陽不完全有傳染性。
原代:所以,15陽是不會傳染的吧?
證人:是的。不傳染。
原代:詢問結束。
法官:被告想詢問證人嗎?
被替換:是的。
法官:妳可以問。
代理人:證人,妳以前認識原告嗎?
證人:我不知道。
代理人:妳還記得原告來妳們醫院做什麽樣的檢查嗎?
證人:她於2003年9月10到我院做了五次乙肝檢查,俗稱兩次半檢查。
代理人:妳確定妳院檢測的人是本案原告王楠嗎?
證人:是的,我確定是她。
戴:妳怎麽記得這麽清楚?
證人:因為那天早上下雨,我去的比平時晚,那天只有她壹個人在等檢查。考察前我們聊了幾句,我記得很清楚。
被替換:好了,我的詢問結束了。
法官:證人,休庭後,去書記員那裏看筆錄。如有錯誤可更正,如無錯誤則簽字蓋章確認。
證人姚博,妳可以離開法庭了。
審判長: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生代:是的。請允許法庭出示第五個證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的研究報告,證明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具有傳染性。
審判長: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被告。
請法警將證據提交給法庭(以便分發給法官)
被告,妳對這個證據有異議嗎?
被替換:反對!美國斯坦福大學的研究成果僅屬於國外學術組織的學術觀點,不足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
審判長:本院會考慮妳的意見。原告有證據向法庭出示嗎?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在征求合議庭成員意見後,確認下列當事人經當庭質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的法律效力:
辯方的證據包括:
(1)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聯合制定的《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復印件。
(2)江北第壹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
(3)解放軍863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
(四)證人李靜、邊霞的證言。
原告的證據包括:
(1)公務員筆試壹份,面試成績單壹份。
(二)行政復議決定。
(3)遠東省人民醫院出具的體檢結論。
(四)證人姚博的證言
(5)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中心的研究報告。
以上證據合法、客觀、相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證據規定》,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認定。
[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證據和證據進行具體陳述。
辯論所依據的行政行為,不得就次要問題或者與本案無關的問題進行,辯論應當
實事求是,以法律為依據,以理服人,不罵不人身攻擊。
首先,原告會給出代理意見。
原始代:(代理詞)
審判長:被告將代表法庭發表意見。
被替換:(代理人)
審判長:自由辯論,原告先發言。
原代:我們認為,醫院作為醫療機構,無權做出壹個人不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的結論。它只能對壹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做出醫學檢查,不能做出強制性的結論。
戴戴:我們認為普通醫院確實無權對壹個人是否符合公務員體檢標準作出結論,但是江北第壹人民醫院和解放軍863醫院是我們的委托人江北人事局指定的綜合性醫院,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對報考公務員的考生進行體檢,他們有權對考生作出體檢結論。
原代:經檢查,我的當事人是“益陽”,屬於乙肝病毒攜帶者。《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明確列出了“乙肝兩項半檢測不合格”的7種情況,其中有3例陽性,但沒有1例5陽性。被告對此如何解釋?
代理:請原告律師明確,我的當事人江北人事局是行政機關,不是醫療機構。我的委托人只根據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做出行政行為,不考慮其他因素。
原代:但被告江北人事局並未提出任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為公務員的條款。
戴戴:《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六款和《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準》第十六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條件必須是身體健康。原告律師能否指出哪些法律法規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身體健康,可以擔任國家公務員?
原代: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作為現行肝炎患者對待,除不獻血和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學習。我的委托人報考江北縣委辦公室經濟管理崗位,不屬於上述規定的例外,《丁原省國家公務員體檢實施細則(試行)》違反上述規定,沒有參考依據。
戴戴:《丁原省國家公務員體檢細則(試行)》由遠東省人事廳、衛生廳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依法適用於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在對乙肝病毒攜帶者進行必要限制之前,充分考慮了國家公務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和社會利益,與病毒性肝炎防治規劃不沖突,是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
原代:我們認為,身體健康的含義是指妳必須具備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只要診斷書證明妳的身體條件能保證妳的職責,妳就可以被錄用。所以非健康因素不應該成為我當事人拒絕錄用的理由,但是錄用公務員是必須的。但是,如果這種條件超出了工作性質的需要,就會構成歧視。江北人事局的做法實際上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嚴重侵害了我當事人的平等權利。
被代理:我們認為原告律師提出的身體健康的含義純屬個人行為,毫無根據。因為在《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只是原則上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健康,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其次,原告不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被視為侵犯其平等權利的乙肝歧視,本身就有問題。首先,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利不是絕對的,但是平等機會權是憲法保障的。要取得相應的職位,必須達到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資格要求。我的委托人江北人事局作為招錄機關,並沒有限制原告參加公務員考試和進行體檢,而是嚴格按照《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作出了“不予錄用”的決定,不構成對原告的歧視和對其平等權利的侵犯。
原世代:根據美國斯坦福大學亞洲肝病研究中心的報告,乙肝病毒攜帶者在醫學上已被視為健康人。如果不是歧視,為什麽拒絕錄取乙肝患者為公務員?公民通過擔任公務員職務,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憲法賦予的政治權利。被告人拒絕錄音,不是剝奪了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認可和保護的嗎?
戴戴:我們認為,首先是美國的研究成果。國內的權威醫療機構也沒有公布過這樣的結論。我的委托人是基於我省的規範性文件和指定醫院做出的體檢結論,而不是國外某個學術機構的學術觀點。其次,我當事人的行政行為並沒有剝奪原告的政治權利。剛才我們已經在委托書中闡述了平權的含義。報考公務員參與國家管理只是公民實現政治權利的途徑之壹,而考慮到公務員接觸多、範圍廣,還需要對國家公務員的錄取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也是我的委托人在江北人事局人事選擇權的體現。審判長:原告,妳有新的意見嗎?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妳有新的意見嗎?
被替換:沒有。
審判長:原告,妳有沒有補充證據向法庭出示?
原生代:沒有。
審判長:被告人,妳有沒有補充證據向法庭出示?
被替換:沒有。
審判長:原告做最後陳述。
法官:被告基於初審結論“小三陽”作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我認為可以理解。但被告仍然無視相關法律規定,在對醫院出具的“壹五楊”醫療結論進行復檢後,作出“不予錄用”的行政決定,這是對我的惡意歧視!懇請法院維護我國1.2億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業權利和非法參與國家政治經濟管理的憲法權利。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判決被告行政決定違法。還法律法規本來面目!
審判長: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被告人:審判長、法官:我局公務員招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壹直奉行“任人唯賢”的政策。原告王楠確實是壹個非常優秀的人才,但面對他的“被取消資格”,體檢結論是,為了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更好地實現政府職能,他達到了服務社會、造福人民的目的。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局不得不依法作出“不錄用”原告王楠的行政決定,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審判長:經法庭調查,雙方的爭議集中在被告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辯論: (壹)法律依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2)體檢標準是否應與崗位相符;(3)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權利和政治權利。
原告認為,《遠東省錄用國家公務員實施細則(試行)》不符合國家規定,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合格,其體檢標準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故應錄用為國家公務員。被告拒絕就業是違法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平等就業權和政治權利。
被告認為《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細則(試行)》是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制定的,原告體檢結論不合格,根據《遠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細則(試行)》不應錄用。他的行為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沒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和政治權利。
審判長:以下合議庭組成合議庭,經合議庭合議,本案當庭宣判。休庭後,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到書記員處核對庭審記錄並簽字。如有遺漏,有權申請更正。
休會!(敲小木槌)
職員:妳們都站起來。請審判長和法官退庭。
書記員:休庭結束,現在繼續開庭。全體起立,邀請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
審判長:本院經合議庭認真評議,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查明,是非責任已經明確,下面進行宣判(宣讀)。
審判長:(看完)原告,妳要上訴嗎?
原創?蘇:不上訴
審判長:被告人,妳要上訴嗎?
是嗎?蘇:不上訴
審判長:休庭!(敲小木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