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在實踐中,與公司簽訂企業合同時往往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合同才能夠成立。而實際情況中,企業合同需要簽字的比較多,並且合同需要簽字之時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在近處難以簽字。所以,出現了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字的做法。事實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簽字的。壹般而言,由於此類私人名章沒有行政備案,發生爭議時難以確定其真實性,因此,在審查合同對方的簽字時,建議對方法定代表人最好親筆簽字,盡量避免加蓋私人印章。所以,律師建議,如果在實踐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不是私人印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