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督學是教育督導室的主任,壹般相當於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壹級。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對中小學校和其他各類教育機構的教育目標、辦學方向、教育管理水平、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督導評估。壹般由老領導擔任或者退居二線的人擔任,職務領導副職或者正職,簡單說就是負責教育督導的人,學校俗稱的教育督察組的組長。
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1、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2、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3、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4、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5、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6、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綜上所述,國家督學指由教育部聘任的依法執行教育督導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