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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正義的理解

標題:中間的五角星和壹個漢字代表正義。

正義拼音:zhèng yì英文:Justice

基本解釋

1.【正義】:壹個公正、正義的真理維護正義2。【確切實現】:正確的意思在古代常用作標題,如五經正義3。【正義】:對人民和社會有益的正義戰爭。

詳細說明

1.公平公正的真相。《韓詩列傳》卷五:“不聽學,不作義。”《史記·遊俠列傳》:“今遊俠,雖行不義,必守其言,行之有果。”朱德《渡圖們江懷朝戰》詩曰:“揭竿而起助朝倡義,讓英雄復國百萬。”2.正確的或原始的意思。韓桓譚《克制賞勤》:“小屏之歌,據說描寫五經之義。”三國魏曹植《齊琦》:“觀盈缺之義,知頑分子之惑。”範嘉祥《漢詩》:“之氣詩,似與陸不同,詩之義未分清楚。”魯迅《插曲〈赤化號〉銘》:“出界,內外自然,智者見之,蓋不只是佛說正義。”3.公平和正直;正確合理。漢代王符寫《論錢復與錢镠》:“吳梵歸晉,國卻背叛而逃,華遠反朝,魚家亡。所以正義之人與邪惡之人並不相左。”毛澤東為建設壹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正義的事業是任何敵人都無法戰勝的。”4.舊時光指的是經典和歷史的註解。比如唐代的孔有《五經正義》,張守節有《史記正義》。由善良引起的善良被稱為正義、倫理和政治的基本範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照壹定的道德標準應該做什麽,也指壹種道德評價,即正義。“義”字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無學無義,富貴利民為俗人。”正義觀念萌芽於原始的平等觀念,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社會或階級的人對“正義”有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根據自己的水平應該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認為,身體應該服從靈魂才是正義。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的客觀標準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利益。

宇宙正義原則

首先,從自然哲學的角度來看,所謂普遍正義原則習慣上被認為是自然哲學的壹個命題,即萬物或壹切存在物產生並回歸於此。宇宙萬物生老病死,在萬物多樣性背後起主導或支配作用的是第壹原理(或普遍正義)。壹切都由它產生,並將回歸它,壹切都根據必然性;因為按照時間的程序,他們會為此受到懲罰和審判。其次,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這壹原理指出,個體越是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中的普遍必然性,越是準確遵守整體規定的存在範圍,就越會改變個體事物的命運。而且,在關於世界的必然性(正義的法則)和個人存在的討論中,對於正在出現的國家秩序來說,有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現實的個人如何對待具有普遍效力的國家的規範、法律和傳統法律。最後,從倫理的角度來看,宇宙正義也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這種正義並不局限於實在法意義上的正義,而是壹種高於實在法並賦予實在法合法性的“天法”。在內容上表現為壹些普遍的道德規律。在人類認識史上,對自然法的含義有過許多不同的理解。但它通常指的是正義的基本和最終原則的集合,作為宇宙秩序本身中所有特定法律體系的基礎。自然法的概念起源於希臘,形成於古羅馬。正是古羅馬的“民法”催生了“自然法”。西方語言中的“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首先指的是物質宇宙,指的是運動、力量、水火、濕氣、繁衍等等。“自然”最簡單、最古老的含義是作為原理的物質宇宙。此後,後來的希臘學校又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的知識分子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給物質世界增加了壹個道德世界,意思是“依自然而生”。中世紀教會法學者習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壹致,但有些學者強調自然法中上帝的合理性,有些學者則強調上帝的意誌。在現代,根據自然法的倫理理論,從某種意義上說,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根據自然法的法律理論,法律規範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於對那些規範的道德優勢的考慮。

另壹個意思

在漢語中,正義是正義的真理,與公平、正義、誠信和公正相關聯。在西方語言中,“正義”壹詞源於拉丁語justitia,由拉丁語“jus”演變而來。“jus”是壹個多義詞,有正義、公平、誠信、法律、權利等多種含義。法語的“droit”,德語的“recht”,意大利語的“diritto”都有正義、法律、權利的含義。在英語中,正義這個詞有正義、公正、公平和正義的意思。

《辭海解釋》

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的是非、善惡的積極判斷。作為壹個道德範疇,與“正義”同義,主要指符合壹定社會道德規範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斷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客觀標準。

柏拉圖的觀點

什麽是正義?柏拉圖認為:“盡自己的義務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是賦予每個人應得的權利的永恒而穩定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學者們對這個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們的概念裏,正義就是公平正義。正義是法律的源泉之壹,也是法律的追求和歸宿。既然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那麽壹種行為或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思和評價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功於人的生成和組合,社會對人的劃分和分配起著重要的作用。個人無法獲得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往往被歸結為社會不公(公平);以及與人直接相關的東西,如地位、資歷、自由等。,主導人們的評價。在古代最原始的社會形成的時候,隨著原始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開始討論正義。至於什麽樣的行為和狀態才是正義,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他們的觀察和結論往往是不同的。

羅爾斯的觀點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首先,每個人都應該擁有與他人擁有的類似自由體系相兼容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權利。其次,應該安排社會和經濟不平等,以便合理地期望它們(1)符合每個人的利益;(2)根據身份和地位,它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壹種更普遍的正義觀,可以表述為:“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應該平等分配,除非壹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不平等分配符合每個人的利益。”很難將法律概念從正義中解放出來。在媒體和普通民眾眼中,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被混淆,純法學反對將法律和正義等同起來,主張把它們作為兩個不同的問題來對待。我個人更傾向於將兩個概念結合起來,不贊同兩個概念過於清晰的區分。當法律放棄了正義,就失去了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當正義脫離了法律,就失去了載體,只能成為沒有實際用途的“價值判斷”。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正義作為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可能會被法學所排斥,但如果把正義理解為“正當性”,那麽正義這個概念就應該被納入法學。當人們評價壹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合法性)的標準時,他們往往以該法律能否調整社會關系以使所有社會成員滿意為基礎。但事實上,不可能有壹部法律能夠滿足每壹個社會成員的需求。可以說,每個人的需求都是不壹致的,需求之間的沖突是難以避免的。那些由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能取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滿意。還應該提到的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觀,主張法律二元論,認為法律應該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實在法之上,有壹個完美的、絕對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該知道,這種絕對的正義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限的認知能力,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壹種人的理解無法接近的理想。”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檢驗。當人們尋求法律幫助,用法律懲罰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伸張,是法律正義(合法性)的認定尺度,是法律賴以生存的土壤。只有當法律以正義為基礎時,正義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編輯這段關於法律層面的正義。

(1)正義的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同的崇高價值,是指具有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觀念和制度。正義是壹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社會和階級對正義有不同的看法。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和思想是否推動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是否滿足社會絕大多數人的需要。正義的最低內容是,正義要求社會利益分配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必須遵循壹定的規範和標準;正義的普遍性要求根據某些標準的平等、數量的平等、人類貢獻的平等或地位的平等,以及社會利益和義務的分配。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的人要保持壹定的中立性。

(2)正義的分類

根據正義所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標準,正義可以分為制度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制度公正是指社會制度的公正,具體指社會財富、資源、責任和義務的分配是否公平公正。形式正義是法律制度的公正壹致的實現,它強調法律制度的壹致實現,而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義。程序正義是指確保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要制定公正的法律,就要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樣,為了確保司法公正,也應該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和正義

法律與正義相互聯系、相互促進,正義對法律的發展起到了壹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區分良法與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演進的精神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判糾紛來懲罰不公正的違法行為,從而實現社會正義。正義是社會制度建立的前提。中國古代註釋的形式正義:又稱“疏”,也稱“註疏”、“義疏”,是壹種註釋與解釋並重的註釋。亦舒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到了唐代,出於思想統壹和科舉考試的需要,官方在指定註釋的基礎上統壹了對儒家經典的解釋。這種新的詮釋在唐代被稱為“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