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註冊造價工程師編制及審核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工作;
(二)協助註冊造價工程師在經濟鑒證類工程造價業務中進行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合同價款的確定與調整、工程經濟糾紛的鑒定及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條
[從業規定]
造價員不得同時受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從業。造價員在幫助或協助外單位工作時,不得在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名和加蓋本人從業專用章。
第二十壹條
[從業規定]
造價員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後,應以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義執業,並交回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