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