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開具條件有: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由具有壹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壹定的期限內作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咋辦
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申請復核。復核的機關為作出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