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業生產力,推進農業現代化,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引導農民走***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第七條 國家保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高度重視農業,支持農業發展。

國家對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統壹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做好發展農業和為發展農業服務的各項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為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作。第二章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第十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其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第十壹條 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第十二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自願按照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以資金、技術、實物等入股,依法興辦各類企業。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展生產、加工、銷售壹體化經營。

國家引導和支持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與農民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訂立合同或者建立各類企業等形式,形成收益***享、風險***擔的利益***同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