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買賣合同當事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買賣合同當事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買賣合同當事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如下:

1、出賣人應當履行交付標的物、物的瑕疵擔保、權利的瑕疵擔保等義務;

2、買受人應當履行支付價款、受領標的物、檢驗標的物等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